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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第一审程序中判决和裁定的最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7:48:3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第一审程序中判决和裁定作了哪些规定?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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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第一审程序中判决和裁定的新增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及其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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