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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第一审程序中起诉和受理的修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7:45: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第一审程序中起诉和受理作了哪些修改?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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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第一审程序中起诉和受理的修改有: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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