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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15:38:47 人浏览

导读:

当遇到民事纠纷中,对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我们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要多少钱?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申请...

  当遇到民事纠纷中,对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我们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要多少钱?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申请强制执行需缴纳的费用

  1、执行费

  缴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申请过程中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交通、住宿等费用等。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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