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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诉讼调解需有衡平决断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19:14:28 人浏览

导读: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诉讼能力、诉讼技巧各不相同,甚至差距较大,加上我国没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实质上处于一种非完全可对抗的状态,彼此能力失衡。作为法官来讲,为了使当事人在调解时处于或者至少在能够可能的情况下处于较为相抗衡的地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诉讼能力、诉讼技巧各不相同,甚至差距较大,加上我国没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实质上处于一种非完全可对抗的状态,彼此能力失衡。作为法官来讲,为了使当事人在调解时处于或者至少在能够可能的情况下处于较为相抗衡的地位,以便于案件的公正解决,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衡平处理。

  包括衡平双方当事人心理、情绪,平等保障诉权,让其平等享有案件有关信息和资源,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倾斜,在必须以职权处置的事项中对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或者作出了让步、实体利益收损一方予以恰当“关照”等,使利益尽量均衡。同时,根据调解进程,判别当事人行为的本质,及时作出决断,避免借调解规避法律和久调不决、拖延诉讼。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与风土人情发生冲突、法治的长期目标与调解现实需要发生矛盾时,也需要法官作出正确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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