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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案件中身份置换补偿金的归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4:49:55 人浏览

导读:

概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仅要审查处理好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如何落实等问题,还要妥善明晰夫妻财产性质、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到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因所在企业改制而得
概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仅要审查处理好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如何落实等问题,还要妥善明晰夫妻财产性质、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到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因所在企业改制而得到的身份置换补偿金如何定性和分割的问题是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其性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能标尺统一的处理该类纠纷。

关键词:身份置换补偿金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一、论题的提出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2010年2月朱某与刘某因离婚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双方对是否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很快达成一致,但对财产分割却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刘某占有的24 000元身份置换补偿金上。在朱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所在的国有企业实行改制,刘某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也随之发生改变,故单位发给其这笔补偿金。原告朱某认为该24 000元身份置换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而被告则认为该笔钱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由于原、被告因该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剑拔弩张,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该笔财产如何定性,故如何分割处理该笔财产引起了笔者的深思。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产生的分歧

如何处理身份置换补偿金的归属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笔补偿金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谓身份置换补偿金,从性质上看,其并非单纯属于个人劳动报酬,其蕴含着单位对职工多年在企业工作的一种情感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起到保障生活的作用,明显带着个人属性和人身专有属性,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与部队转业费、医疗补偿金等有相似之处,应将其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笔补偿金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合法收入,是用人单位给予的带有补偿性质的劳动报酬。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一般的工薪家庭来说,企业身份置换补偿金是一笔不错的收入,往往成为子女教育、老人医疗费等日常重大家庭支出的重要来源,所以如果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容易造成在离婚后原有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婚姻法解释(二)已明确规定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身份置换补偿金与其有相同的性质,应参照该立法精神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与复员军人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应当参照其计算方法对共有和个人的部分予以明晰。

三、身份置换补偿金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和明晰

笔者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亦有个人财产的部分。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身份置换补偿金与买断工龄款有相同的用意,都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补偿,都是我国在推动国企改革中的产物。只是买断工龄款对职工而言是失去工作岗位,所以这笔款项相比身份置换补偿金蕴含的内容更丰富,承担职工后续生活的责任也更重,是以职工脱离与企业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一切关系为代价的,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相关规定所禁止。而获得身份置换补偿金的职工只是失去了原来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仍然被分配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为什么会获得这笔补偿金呢,因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企职工所得工资只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国企中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都自成一套,故国企职工用“低收入”换来了稳定的“铁饭碗”。所以在职工身份置换后,这种稳定生活的期待性和保证性就消失了,企业因此会发给其补偿金。所以这笔补偿金的人身性和专属性是比较强的,包含着负担职工医疗、教育等专属性的资金,而按照法律规定,在夫妻财产中,这部分资金是作为个人财产处理的,所以身份置换补偿金就不能仅仅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赞成身份置换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大多认为可以从现有的法律依据中找到参照,因为目前司法解释将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这两种补偿费用又具有同一个性质。其实最高院在出台这条司法解释时亦认为许多学者关于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观点是颇有道理的,只是更多的从另一个侧重点去考虑公平的问题才做出如此规定的。最高院认为如将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属个人财产,而夫妻中没下岗的另一方的收入却要作为共同财产来补贴全家支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个人下岗又离婚,破产安置补偿费还要拿出一部分来分割,也有不公平之嫌。但是立法本来就不能保证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的满足,在这个世界上家庭的离婚率肯定是小于百分之五十,而且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肯定是希望每个家庭都不要分裂,都幸福美满的。上面的分析是因为我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不管是学者还是司法机关都承认破产安置补偿费具有精神补偿性,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只是让于一个更为重要的公平理念才规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而身份置换补偿金相对于破产安置补偿费来说,上面已经分析过其性质,其具有比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那么如将它规定属个人财产是否会产生和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样,陷婚姻中另一方于不公平的境地呢?笔者认为不会,因为职工身份转换后,其并没有失业下岗,只是失去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失去了收入稳定的期待性和保证性,工资收入并不一定会减少,也就是说即使身份置换补偿金在婚姻存续中不分给另一方,也不会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另一方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打破另一方对婚姻生活在心中期待的那种心理平衡,不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之嫌。

第三,我不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完全属于个人财产是因为从内容上来看,它除了包含对个人医疗、教育等专属性的一面,也包含了企业补偿原没给个人缴纳社会养老金的一面,而根据现在的通说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社会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理论依据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有制。所以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身份置换补偿金就应该具体分析了,因为该补偿金是对职工整个工作年限的一种补偿,而不是仅就结婚前或结婚后的工作时段进行补偿。对于婚前工作时段补偿的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后取得;对于婚后工作时段补偿的部分虽然这笔补偿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可视为对夫妻双方期待造成落差的一种补偿,而不仅仅是针对一方,因为结婚后双方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体,在诸多方面一方因危机产生所带来的风险是转嫁到这个共同体身上的。身份置换补偿金应该如何分配,根据上述对身份置换补偿金性质的分析,结合公平的理念,参照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立法精神,我认为可以以整笔补偿金除以职工在身份置换前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平均值,这个平均值乘以婚姻存续年限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余下的为个人财产,如果一方是在婚姻缔结后才到原单位工作的,整笔补偿金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资料:余延满著《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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