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论文 > 判决要明确具体

判决要明确具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06:23:15 人浏览

导读:

在对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原告部分请求时,出于表述简洁明确起见,对没有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经常使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此类案件经二审审理且需部分改判时,许多二审法官在作出部分改判判决后,经常使用维持一

在对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原告部分请求时,出于表述简洁明确起见,对没有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经常使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此类案件经二审审理且需部分改判时,许多二审法官在作出部分改判判决后,经常使用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条款,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理由是,此时一、二审判决中“其他”的含义不同。试举一例说明,假定原告共有A、B、C三个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A”,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时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指诉讼请求B 和C。如果二审在维持一审“支持诉讼请求A”这一条款的同时,又改判“支持诉讼请求B”,那没有得到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应该是C。显然,这里的“其他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中表述的“其他诉讼请求”内涵是不一致的,此时二审在表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时,如果使用了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条款的表达方式,那从逻辑结构上来理解,就是维持一审驳回诉讼请求B和C的条款,显然与二审支持A和B的主判决条款相矛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既然二审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那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肯定与被一审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一致,因此,此时二审判决要么明确写明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要么直接表述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不可使用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条款的表达方式,以增加裁判文书的严肃性,避免被当事人误解。

肖天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