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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6 08:36:00 0人浏览

导读:

起诉离婚属于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对于一些夫妻来讲,在婚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不能够很好的解决,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那么判决驳回离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判决驳回离婚
  • 驳回起诉离婚是是算作一审的。法院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所以算一审,对于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如果不上诉的,原告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主要是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

  • 驳回起诉离婚是是算作一审的。法院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所以算一审,对于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如果不上诉的,原告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主要是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

  • 发布时间:2010-10-18 16:51:54【我要纠错】【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10月18日讯 通讯员熊晓辉 一对离婚夫妇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最终法院以起诉不符合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了这起蹊跷离婚案,

      原告窦女士和被告赵先生原是一对夫妻,1991年双方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与1993年协议离婚。后因考虑到女儿的成长问题,双方于1994年办理了复婚手续。

      窦女士称,复婚初期被告尚能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然而在2003年窦女士生育了儿子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子女不管不问,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以致后来两人长期不说话,双方关系陷入僵化,2007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窦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向法...

  • 驳回起诉离婚是是算作一审的。法院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所以算一审,对于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如果不上诉的,原告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国法院网讯 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发给自己的短信为证据要求离婚的案件。但房山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丈夫对其实施了暴力。7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2004年6月30日,高淑珍(化名)以其夫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与其夫李强(化名)离婚,并要求其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 000元。高淑珍称在与李强共同生活的三年中,李强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高淑珍用照片所照伤痕证实被李强对其殴打的事实,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李强给其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李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并称高淑珍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对高淑珍的关心和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高淑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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