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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中国民法的发展与未来民法典的构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3 09:44:28 人浏览

导读:

一、现代民法的发展1.现代民法的逐步完善。民法作为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始终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和法人权利为己任。民法是生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意思自治的精神原则更是生活现代化不竭的源泉。一个国家

  一、现代民法的发展

  1.现代民法的逐步完善。民法作为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始终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和法人权利为己任。民法是生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意思自治的精神原则更是生活现代化不竭的源泉。一个国家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的幸福,甚至影响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世人瞩目的东方大国,其民法发展状况受到普遍的关注,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的发展更是法制发展和完善中的主题。

  二十多年前的时间里,中国开始了改变自己命运、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稳定繁荣的伟大革命,引起了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的深刻变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体形成,国家经济职能也有了根本性转变,只对经济宏观调控适度干预,这一重大转变既中国民法创造了得以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客观上确立了中国民法的重要地位,也开启了民法在中国蓬勃发展的大门。

  2.现代民法的具体发展。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法、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二十多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基本构建了以民法通则为统领的现代中国民法体系。现代中国基本形成的民法体系反映了中国改革的实践,继承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反映了时代进步的精神,是现代化的民法体系。因为:

  确立了私法的重要地位,树立了司法优位和私法自治的原则,抛弃了长期以来只承认公法而否定司法的陈腐观念。

  建立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确立了企业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从制度上结束了长期不允许自然人和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历史。

  确立了中国的物权制度,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财产一体保护原则,使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受到法律保障,从法律上终止了长期存在的漠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现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召开,又使中国的法制进程迈进了一步。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是中国物权制度的又一进步。充分体现了民法对市民社会、市民财产的重视,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法制发展与完善的一大亮点,受到举国上下的普遍关注。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所经历的所有学术讨论,更体现了当今社会对物权法这一法律专有名词的高度重视,更体现了物权与民生的交融。

  建立了合同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使自然人和法人能自主订立合同,平等进行交易,使产、供、销取决于政府指令的做法成为过去。

  详尽地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可以说这是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书,也是中国民事权利保障书。

  明确规定了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把坚持司法自治和维护社会正义结合起来,反对恃强凌弱,仗势欺人。

  建立了侵权行为制度,规定了规则原则和民事责任形式,使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找到法定的救济途径。中国正走向权力时代,一切侵犯自然人、法人权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现代中国民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同时,它也推动了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法在中国的实施,不仅极大地更新了人们的观念,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而且大大提高了人民发展创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中国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中国现代民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根本性作用。现代中国民法为中国民法典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思路。制定中国民法典势在必行。

  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私法发展的结束,而是法律长期发展的结果。单行法去补充与修正它。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与世界经济接轨,迫切需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只有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民法典,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符合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民法规范的体系庞杂而混乱,制订一部民法典,面临的困难是非常之多的。江平就曾在《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中这么说:“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可以见到‘大而全’的刑法典,却难见到‘大而全’的民法典。”但我们为什么还是一定要编纂一部民法典,而不是用众多的单行法的集合去代替它呢?这是因为法典的作用远非众多法律规范的集合可比。早在近代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典编纂运动就已开始。那时人们编纂法典往往是在一种信念的支持下进行的。这种信念认为“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的奠定。”时至今日,虽然自然法法典运动中的这种信念并不能完全概括出今天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法律意义,但它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体系来表征我们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并且,“法典本身对体系化与逻辑性的追求”,也是它无敌的魅力所在。

  “原则上法律规范不可能单独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个规范体系中,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不可任意设定,因为它必须符合既定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逻辑原理。”如果整个民法内容都是由一部部单行法组成的,即使它的内容再经典,单行法之间的差异、冲突与重叠也将难以避免,而看似小小的差异都会带来民事法律关系与司法实践的严重混乱;看似小小的重叠,也会给司法活动带来了相当的浪费与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如果我们能够确立一部较为完善的民法典的话,这些情况都可以得到全面、圆满地解决。可制定一部民法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据资料记载,当年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时,就曾提出过三个目标:一是维系法典的神圣地位,绝不允许法官去造法甚至解释它;二是让法典易懂;三是法典把当时甚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所可能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详尽地加以规范。而事实上,前两个目标都实现了,唯独第三个目标却落空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展得如此之快,当时认为再完善不过的民法典也终将失去它的无所不包性。”所以,民法典固然有其重要作用,但它的更新难度却正是它的弊端所在。可以说建立一部绝对理想的民法典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如此更新迅速的法律,虽然应以法典形式来保障它的体系完备和逻辑缜密,但我们不可以对它过于苛求。如果为了等待一部过于理想的民法典而丧失恰当的立法时机的话,是完全不值得的。我们可以佐以一些单行法,并兼适当的“类推”制度来弥补它的不完善之处。

  民法典的编纂改变了以往公法凌驾、侵吞、控制私法的局面,改变了我们法律的品质,使法律从国家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改变了原先计划经济时期主要由政策、行政法规对民间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状况。原先的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往往不是以市民权利为中心的,而以国家利益作为逻辑起点和归依,从加强公有财产管理的角度进行立法。这意味着在原本属于私法的领域大量增加了公权力。我国以往的法律虽然不能完全说是管理型的法律,但是具有管理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它以高度组织的政治权力为存在前提,法律被权力机构作为实现统治目的的手段。民法典的编纂无疑会使各种利益的界限清晰,减少纠纷,减少行政裁判,扩大了司法裁判的范围,从而将民事利益纳入了司法救济体系中。可以说,民法典的制定是法治健全的重要一环。

  三、制定民法典的基本思路

  要注意立法的前瞻性问题。我国的立法思想一贯趋向于保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缺乏前瞻性。而此次民法典的制订时机早已成熟。过分强调立法条件,只会加剧民事法律的滞后,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则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相当仓促,市场自然的自律规则并未很好地得以实现,那么民事法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引导就更为重要。所以,民法典第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具有前瞻性,但注意前瞻性并不等于超现实立法。这一点一定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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