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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浅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3 03:08:53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权的概念,确定了本文所要研究的担保物权下的优先权,分析了这种优先权的性质,介绍了外国优先权制度和优先权的意义,提出了一点自己的立法主张。关键词:优先权;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意义一、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1、优先权词源优先这个词的一般

  摘 要:本文介绍了优先权的概念,确定了本文所要研究的担保物权下的优先权,分析了这种优先权的性质,介绍了外国优先权制度和优先权的意义,提出了一点自己的立法主张。

  关键词:优先权;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意义

  一、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1、优先权词源“优先”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优于其他,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主体相对于另一个主体,一项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的优先。优先权就是在同时存在数个相冲突的权利时,其中一个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得以实现。这个意义上的优先权就很多了,比如优先申请权,优先受偿权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优先权来自于西方,《法国民法典》为Privileges,《意大利民法典》为Prvilegia,《日本民法典》则为“先取特权”。在我国台湾,学者们认为“先取特权”和“优先权”均不能反映其优先受偿的内涵,故采用了“优先受偿权”概念。大陆的翻译上“优先权”已经是通说,我国虽在民法通则上没有规定优先权,但是在特殊立法上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所以笔者就是用“优先权”这一词。

  2、优先权概念“优先权”这一词的采用,并不能够清晰地阐明这一词的内涵。一般说来,在我国学术界有四种理解。(1)从整个法律体系权利上来理解,优先权是指在存在几个相冲突的权利时,具有优先实现地位的权利,就是优先权。这个意义上有“税收优先权”、诉讼费用优先权等等。包括民法上的和其他法律上的优先权(2)单从民事权利中来理解,认为当有几项相冲突的民事权利并存时,其中一项权利或因约定或因法定而具有优先实现的效力,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等。(3)只将优先权界定在物权之中,当在同一标的物上或有数个不相容的法律权利,或因该标的物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权利优于成立在后的权利。例如,先设立的用益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用益物权,法定的担保物权优于约定的担保物权。(4)把优先权定位在担保物权之中,认为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对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是抵押权人受偿。本文的题目就是第四种概念,笔者认为第四种概念是合适的,原因是:(1)第一种理解是太广泛的理解,很不纯粹,其规定遍布整个法律体系,难以在理论上加以归纳,抽象理解,提出理论分析。(2)第二种虽然将其限定在民法范围,但是还是和第一种的理解一样,过于庞杂,难以理解,物权、债权、侵权皆有规定,难以分析。(3)第三种将概念设定在物权范围,但是还是没有具体成一项很纯粹的权利,使其可以在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中分析权利义务,依然不是以一项实体权利来理解。(4)第四种理解就很好了,①可以将优先权设定为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列的一项担保物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分析研究权代写论文利义务;②而且在《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中都有将优先权规定在担保物权之下的制度设计;③况且优先权的本来目的就是在考虑到社会特殊情况的条件下,破除债权平等的思想,给予特殊债权人以特殊的保护,这一点正是担保物权的特征;④在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从其概念和制度设计上看就是有法定担保物权性质,考虑到这些规定和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优先权”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将优先权安置到这里是适当的。3、优先权特征在明确了“优先权”的概念后,优先权的特征就很明确了,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1)法定性。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自身的种类、效力、担保范围和清偿顺位借由法律规定,这一点很像留置权。(2)从属债权的特殊性。由于优先权是法定的破除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其公示又很难,所以不是在任何债权上都可以有优先权的存在。因此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何种债权上可有优先权,鉴于实际社会情况,为保证实质正义,在一些特定的债权上规定了优先权。比如工资优先权,诉讼费优先权等。在这一点上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优先权的公示,通常各国都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何种债权上可有优先权的存在。(3)公示的困难。优先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并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尽管具有对世效力,但是却没有登记也没有占有标的物,所以很难在外观上被其他主体所知晓。这就造成交易的不稳定。关于这点各国主要还是以立法手段公示可以设立优先权的债权和要求交易双方出具保证的方法解决。

  4、优先权性质对于优先权的性质,在大陆法系理论界争议很大。大陆法系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就优先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有以下观点:(1)物权说,理由是:第一,在民法典中专门有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国家,优先权都是规定在担保物权之下的。第二,优先权的概念和制度设计使得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是抵押权人就财产的价值获得优先受偿,这样一来就具有排他的效力,同时也有支配财产价值的支配权。支配性和排他性是物权的基本特征。(2)债权说,理由是:第一,优先权的概念规定优先权既可以在特定物上设立也可以在全部债务人财产上设立,这就违反了物权特定性的基本要求。第二,优先权的设立是由于法定的,难以公示,而公示制度是物权的基本理念。第三,法律虽然授予某些债权以优先受偿权,但这只是为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政策性需要,所以不能改变优先权是债权的性质。本文认为优先权属于物权。债权说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方面,包括支配性、法定性、对世性以及无期限性,优先权均具备。优先权享有对抗第三人而有限受偿的效力,本身就是绝对性和排他性,这一点就证明了它是物权。其次,对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以及欠缺公示的问题,应该承认在设立一般优先权的时候,标的物是难以确定的,但是一旦开始进入变价求值时期,那么财产就是特定的了。至于公示原则的确不是优先权成立的要件,但是公示原则这个制度本身是法律在维护特定债权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之间做出的一种选择,并不是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民法上也有先例,比如,企业设立的浮动担保。所以优先权的标的物不确定和公示制度的欠缺不妨碍其成为担保物权。再次,优先权旨在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这点本身就是担保物权的性质。总之,笔者认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1、历史渊源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法定抵押制度。在罗马法中抵押权可以意定设立、法定设立和裁定设立。法定设立抵押权,随着罗马法的发展进一步分为一般抵押和特定抵押。一般抵押就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法定抵押权标的。一般来说,在数个抵押权之间以设定时间的先后为准确定其效力。但是为了特定的目的也有依债权人的资格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比如,受监护人优先权,目的在于保护弱者,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现实需要,优先抵押权被认为是特权。可见,罗马法的法定抵押权,特别是优先抵押权,已经具有近代民法优先权的基本特征:首先,是基于法律而设立;其次,优先抵押权不但优先于普通债权还优先与担保债权;最后,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2、现代各国继受现代各国对于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各有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集中:统一立法体制:《法国民法典》第三卷“财产取得的方法”第十八章规定了“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前者规定有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等等;后者有质权人优先权、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等。《日本民法典》将优先权称为先取特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意大利民法典》将优先权制度独立于物权编和债权编之外,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方法”的第二节规定了先取特权。第2741条规定“优先权的法定原因有优先特权、质权、抵押权”。由此可见,以上各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应该是和质权、抵押权一个层面的担保物权。现在世界上仿制法国民法典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基本上都在法典中规定了优先权,只是根据本国情况略加修改。分散优先权立法体制: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没有关于优先权制度的系统规定,只是在民法典中有担保物权的规定,特别法中也有优先权的个别规定(船舶优先权),破产法等单行法中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优先受偿效力的规定。这种优先权立法体制的特点是(1)没有成系统的规定,很零散的在很多特别法之中。(2)优先权虽然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但是主要是在特别法中予以规定,是一项特殊权利。(3)正是由于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不能和抵押权、质押权并列。(4)优先权的实现,除了由于债权的特殊效力之外,还有赖于法典中数处规定的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之实现。

  三、优先权制度的构建笔者试想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将其置于担保物权之下,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列。这样一来民法的体系就更加完备。物权下属四个: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用益物权下属四个: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担保物权下属四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这样光从形式上看就很匹配。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学习法国采取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体制,将优先权规定与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之下。辅之以一些特别优先权。这样法制就统一简洁。1、优先权的分类优先权应该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就债务人全部财产优先受偿。一般财产权按客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一般优先权、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总财产的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的客体就其范围来说是特定的,但整体财产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的,所以只有是实现时才能确定。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优先权注重的是财产的价值,而不是标的物的支配。一般优先权包括工人工资一般优先权、医药费用一般优先权等。特别优先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特定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一般是基于交易发生的,根据客体性质的不同分为动产特别优先权和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故易于体现担保物权的追及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动产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租赁优先权、承运人优先权等;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工事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等等。2、优先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特征;(2)物上代位性的效力,当优先权的标的物灭失而获赔偿时,优先权可以就赔偿金行使权力;(3)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当有数个冲突优先权时,就会发上竞合冲突,各国规定不一。但都会有一个顺序,大致是①关乎生命生存的优先②关乎社保的优先③关乎公序良俗的优先④关乎公法的优先。(4)优先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这一点也很复杂。

  四、优先权制度的意义当优先权最初在罗马法诞生时,就强调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实质正义与公平。一般说来,今天的优先权制度有以下意义:(1)保障人权的意义。关于丧葬费、医疗费的优先权和日用品的优先权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优先权。使得债权人不必过分担心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而影响到交易的进行和服务的提供。(2)保护弱者的意义。工资优先权、社会保障保险人就债务人应缴保险费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权。工人和受社会保障的人员都是经济上的弱者,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意义。税收优先权、诉讼费用优先权等,这些优先权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4)保护经济秩序的意义。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必然有一种确保某种债权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功效,这样就有保护经济秩序的作用,以保护交易的进行和信用的产生。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参考资料:

  [1]《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王利民。《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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