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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自认的辨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14:35:19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诉讼上自认/请求承认/权利自认/主要事实内容提要:诉的构造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诉讼上自认属于事实主张的层面,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自认的对象是当事人在

  关键词: 诉讼上自认/请求承认/权利自认/主要事实

  内容提要: 诉的构造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诉讼上自认属于事实主张的层面,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自认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的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明责任说与败诉可能性说在确定不利己事实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两者发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

  诉讼上的自认,又称为裁判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所进行的承认。一般认为,裁判上的自认是在口头辩论期日或争点整理程序期日中作出的,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依据上面的定义,把握诉讼上自认时,应着重在自认对象、自认时间与自认效果三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诉讼上自认是“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的承认,”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案件事实究竟是怎样的事实,也并未明确“对自己不利益”的事实究竟应如何界定。此外,所谓“诉讼过程中”的表述也未具体指明属于诉讼的哪个阶段。因此,审判实务中在判断什么是诉讼上自认时往往无所适从。

  一、诉讼上自认与请求承认、权利自认的区别

  诉讼上自认的对象必须是事实,究竟怎样的事实才是自认的事实呢?首先,必须明确诉讼上自认(又称为裁判上自认)与请求承认(又称为诉讼上请求承认)、权利自认之间的区别。

  所谓请求承认,[1]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作出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有理由的意思表示。请求承认属于请求层面涉及的问题,依据私权自治原则,诉讼请求受处分权主义支配,请求的承认能产生诉讼终结的效果。[2]权利自认与请求承认不同,权利自认是权利或法律关系上的承认,具体是指作为诉讼标的前提的权利关系的承认。因此,权利自认属于法律主张所涉及的问题,受所谓“法律构成系法官职责”或“汝说事实,法官表述法律”等法谚支配。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它属于事实主张层面涉及的问题,受辩论主义的支配。[3]根据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必须作为裁判的基础,同时也不能进行与之相抵触的事实认定。

  请求承认、权利自认与诉讼上自认在诉的构造上分别处于不同的地位,诉的构造大致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每个领域适用的基本原理各不相同。请求的层面与事实主张的层面受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支配,权利的自认属于法律主张的层面,受“法律构成系法院职责”原理支配。请求承认是诉讼标的及权利关系的承认,权利自认是诉讼标的前提的权利关系及法律效果的承认。诉讼上自认是对作为请求基础的事实的承认。为了能更清楚地说明请求承认、权利自认与诉讼上自认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考下图:[4]

  二、诉讼上自认的对象是诉讼过程中的主要事实

  诉讼上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依据承认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内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的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5]此外,只有诉讼上的自认才产生拘束力,诉讼外的自认只具有间接事实的作用,并不产生自认的拘束力。诉讼上自认的对象是主要事实[6].但应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有关诉讼上自认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自认的事实应是主要事实,只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在理论上必须明确的是,除了主要事实之外,作为推定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以及评价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辅助事实并非是诉讼上自认的对象。[7]关于间接事实是否构成自认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否定说,该说认为,间接事实并非是诉讼上自认的对象。原因在于,间接事实只是推认主要事实存否的事实,具有与证据相同的作用和功能,如果间接事实也具有诉讼上自认的效力,会强使法院进行事实认定,实质上也有损法官自由心证的贯彻。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即使承认间接事实有自认的拘束力,法院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间接事实自由地形成心证,承认间接事实自认的效力并不违反自由心证主义。此外,间接事实的自认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还体现在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与贯彻。三是有限的肯定说,即间接事实的自认只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该说认为,间接事实的自认只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只是禁反言原则适用的结果。[8]辅助事实是否构成自认也有三种学说,一是否定说,该说认为,辅助事实是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评价应依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果辅助事实也构成自认的话,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也应受其限制,同样有违自由心证主义。二是确认文书真伪上的肯定说,[9]该说认为,文书真伪的确认在本质上是辅助事实,并非是主要事实。但由于文书真伪的自认与诉讼标的(所谓确认文书真伪的请求)之间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认定文书真伪上的自认也具有自认的拘束力。但否定说与该观点有着明显的不同,其认为确认文书真伪的自认并不成立。因为,文书真伪的确认是文书实质证明力的判断,实质证明力的评价也应依法官的自由心证,否则也有违自由心证主义。三是有限的肯定说,即认为辅助事实的自认只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依据的也是禁反言原则。

  综上所述,诉讼上自认的对象仅限于具体事实,因此,请求和权利的自认并非是诉讼上的自认。依据目前通说的观点,诉讼上自认也只限于主要事实,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并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根本原因在于如果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构成自认,均有违自由心证主义。与通说观点对立的是有限肯定说,其主张在特定情形下,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也构成诉讼上的自认。[10]

  三、诉讼上的自认是于己不利的事实的确定

  诉讼上自认的主要事实是“对自己不利益的事实”,但究竟应如何辩识所谓“对自己的不利益的事实”,目前,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证明责任说,认为所谓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所进行的肯定陈述。另一种学说是败诉可能性说,该说认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对自己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本人如就该事实的存在进行了否定性陈述的,也应作为判决的基础,因为,从产生败诉的可能性而言,这也应属于诉讼上的自认。两者的区别可参见下表:[11]

  以借款返还请求诉讼为例,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分别是:借款协议、借款交付以及超过偿还期限的三个事实,被告在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偿还期限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抗辩,即在援用该偿还期限的基础上,提出了返还请求权已发生消灭时效的事实。对此,原告如改变原本所主张的偿还期限的事实,并提出新的偿还期限的话,偿还期本身作为履行迟延的要件事实本应由原告负证明责任,但是,如依据“证明责任说”的话,原告诉讼上的自认并不成立,该偿还期限的变更只不过是原告所主张事实的变更。如果是依据“败诉可能性说”,则明显属于诉讼上的自认(属于先行自认),原告事后就偿还期的改变属于诉讼上自认的撤回。因此,依据证明责任说是否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应看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本人只是对自己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否定性的陈述,只是事实主张上缺乏一致性的表现,法官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就可以了。败诉可能性说依据的是辩论主义以及由此派生的自我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要件事实的存否上双方当事人均不提异议的话,该事实有必要作为裁判的基础,因为,即便是法官不进行证据调查,也并不有损裁判的客观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证明责任说和败诉可能性说在自认成立的范围上有明显的差别,从形式上来看,败诉可能性说比证明责任说适用范围要广。但是,本人就自己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否定性陈述时,即出现了前后陈述的事实不一致的,审判实务中可以通过法院释明来加以纠正,因此,也有学者指出,两说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注释:

  [1] 请求又称为诉讼上的请求,德语为“prozessualer Anspruch”,所谓诉讼上的请求,也被称为诉讼的审判对象,也被称为诉讼标的(Streitgegenstand),因此,请求与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具有同一含义,只是使用不同词语表达而已,民事诉讼中大多使用“请求”一词来进行表述。与“请求”同义的用语还有裁判上的请求、诉讼的目的。[日]小室直人:《诉讼物与既判力》,信山社1999年版,第18页。

  [2] 所谓处分权主义,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不依判决终结诉讼自由地决定的原则。“处分权主义”在请求的层面上承认当事人具有自治权,其与攻击防御层面上有当事人自治的“辩论主义”不同,在诉讼的终结上处分权主义还包括诉的撤回、请求的放弃和承认以及诉讼上的和解。

  [3] 所谓辩论主义,是指诉讼资料的收集、提出是当事人责任和权利的原则。辩论主义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作为判决的资料加以采用;二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必须作为判决的资料加以采用;三是就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在认定上,必须依据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据。辩论主义内容的第二个方面是诉讼上自认拘束力的理论依据。

  [4] [日]司法考试论文对策委员会:《司法试验シり—ズ新论文过去问集———民事诉讼法》,早稻田经营出版社版,第256页。

  [5]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6页。

  [6] 关于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这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二是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三是辅助事实。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158页。

  [7]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158页。

  [8]间接事实的自认上,否定说是通说,肯定说是少数说。[日]春日伟知郎:《民事证据法论集———情报开示、证据收集和事案的解明》,有斐阁1995年12月版,第161—164页。[日]春日伟知郎:《民事证据法论集———情报开示、证据收集和事案的解明》,有斐阁1995年版,第161—164页。

  [9] 确认文书真伪之诉是确认之诉中的特殊类型的诉讼,《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4规定:“确认之诉,也可以确认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制作真伪而提起”。

  [10]如三个月章认为,抛开法律推论的具体过程,抽象区分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本身就存在着问题,该间接事实的自认对案件的裁判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其是与主要事实同样的价值的事实,通过抽象地贴上间接事实的标签,从而全然无视禁反言、对方当事人信赖、证据散失的自认法理,此是间接事实的不当扩张吗?三个月章:《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92年第3版,第430页。

  [11] [日]三个月章:《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92年版,第430页。(西南政法大学·吴杰)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103期,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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