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如何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导读:
新闻背景8月,王老太太因胸部生了肿块到江苏省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手术治疗,遂住进了该院胸心外科病房。8月29日下午5点多钟,一位年轻的女麻醉师来到病房做手术前的检查,检查中,麻醉师对王老太太说:“你的病情很重,需要做开胸手术,你要做好准备!”谁知王老太太一听此话当即吓得面如土色,突然“扑通”一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医护人员迅速赶到,将王老太太送进抢救室,90分钟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因心原性心脏病突发猝死。王老太太家属认为是医院不顾患者身体状况而透露病情“吓”死了老太太,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院方则觉得有些委屈,认为医生是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最近医患纠纷明显增多,涉及患者知情权方面的案件也很多,医院究竟应该如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也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亲属:医院不应该将病情直接告诉患者
此次事件的一方当事人王老太太的亲属认为,病人的病情确实很重,但通过手术完全有可能康复。医院不能借口不侵犯病人的知情权,而不考虑病人的接受能力,就将病情告诉病人,导致悲剧发生。本来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方法、治疗措施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的。但现在病人却因为医生的“恐吓”而死亡,医院对此负有告之不当的责任。如果医院为了避免以后带来的麻烦,而导致病人出现意外,这与医院救死扶伤的目的相背离。况且亲属事先已明确要求医院对患者淡化病情,而医院却仍然毫无掩饰地将病情告知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院方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院方要保障患者知情权进退两难
作为此次事件一方当事人的江苏省某医院认为王老太太身患恶性肿瘤,身体状况不佳,身体素质较差,得知自己的病情后,诱发了心原性心脏病而突发猝死。因此其死亡系突发病死亡,并非因受到恐吓而死。同时该医院认为医生(麻醉师)将病情告知患者,是为了让患者在做手术时能够有心理准备,同时也是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院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在给患者即将动大手术之前,将病情和手术内容告诉患者,是合理合法的。患者的死亡是因为猝发疾病而死,不是医院“恐吓”而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涉及到知情权方面,大多数医院都感到左右为难。因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生必须如实将病情告知患者,否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同样会吃官司,而院方将病情告知患者,一旦发生意外,比如像王老太太这样突然死亡,医院仍然要受到诘难。在保护患者知情权方面,怎样才是适度,如何做才是合法,医院很难把握。
法律:医院应以适当方式告之患者病情
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患者有权了解对自己的身体疾病进行治疗的相关真实信息。由于医学对于患者来说是陌生的或是知之甚少的,医生给予患者有关治疗行为正确无误的信息是其应尽的义务,无论是治疗行为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无掩饰地向患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也有类似规定。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医疗行为涉及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患者对于医生存在一种浓重的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以医生对患者的保护为中心,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对保护说明义务的确认,即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应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等。对上述情形医院必须对患者或者家属如实告知,否则即为侵犯患者知情权。
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像本事件中王老太太这样的恶性肿瘤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总之,讳疾忌医是人之常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人性化的,既要求确保患者知情权,又要求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陈永江 郭占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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