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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00:59:19 人浏览

导读:

时下,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作为公司运营层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因为其直接影响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广大公司股东实际利益的实现,就更受青睐。在我国,面对一个经理权制约机制无法有效运用的现实状况,从“于志安事件”到“郑

时下,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作为公司运营层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因为其直接影响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广大公司股东实际利益的实现,就更受青睐。在我国,面对一个经理权制约机制无法有效运用的现实状况,从“于志安事件”到“郑百文事件” 及“银广厦”,无不暴露出我国公司中对包括经理人在内的经营层的监督和约束是那么的苍白无力,而这必将损害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如何更加规范公司经理法律责任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对于公司经理所涉及义务责任的规范,笔者认为公司经理主要应承担以下义务:完好和谨慎忠实地履行其职责;不得违反竞业禁止;不应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等。综上,公司经理应当严格履行对公司忠实义务和善管公司的义务,而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在经理人滥用其权利损害股东或公司合法权益时,必须要求经理人对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既然公司经理违反义务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追究经理的责任,就必须讨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传统侵权法理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组成。公司经理违反其所应承担义务而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应按照一般侵权法理论,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按照上述经理违反义务的分类,应当包括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和违反善管义务的侵权行为两种形式。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以公司利益为重,将自己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即构成忠实义务之违反。对于违反善管义务的侵权行为,一般为公司经理没有严格依照公司的意志、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内容,在进行公司管理经营活动中,实施了导致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案件中,一般只涉及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现有财产的灭失毁损,既得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是相对人对于预期利益受益的减损。

3、因果关系。这里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笔者认为在追究经理侵权责任时,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某一行为或其它事件,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一定的结果发生的不可欠缺条件,也就是以在相同条件下有发生同种结果的可能性确定因果关系。采取此一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因为在公司经理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确定公司或股东某种损害与经理的侵权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困难。有时候只能以人们的一般经验或常识来判断,在相同条件下,有发生同种结果的可能性,以此确定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侵权责任,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才能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公司经理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的性质、内容、标准有所不同,那么在衡量违反两种义务责任时的主观过错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于经理善良管理义务而言,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委任关系解释经理与公司、股东的关系,委任关系要求受任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据侵权法学理论,在追究经理违反善管义务责任时,只要经理主观上存有轻微过失即可;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观过错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对于公司经理是否履行忠实义务的证明标准,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除非经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只要他们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即推定他们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邢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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