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论文 > 新闻侵权:为何媒体总败诉

新闻侵权:为何媒体总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0 17:16:20 人浏览

导读:

现代社会中,新闻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

现代社会中,新闻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新鲜的话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聚集了一大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如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检察日报社等,而且北京传媒一条街也在一中院管辖范围之内。近几年,一中院受理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起新闻侵权案件。

综合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具有两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一是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15起案件中有10起是名誉侵权案;二是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了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

一是新闻报道中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人民币3500元。

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对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媒体的报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威慑的力量,使被监督者从中受到启示,正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完善自身。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不过,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比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一中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一中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五是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六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导致侵权。

新闻媒体败诉多的原因,一方面是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没有证据意识,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及时保存证据,导致法庭上举证不利。

为此,法官建议,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要提高新闻工作的法律意识。在有的新闻侵权案中,新闻报道的内容都是“确有其事”,但法院却认为造成了侵权。这一现象令新闻记者和媒体感到迷惑。提高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是避免新闻侵权的首要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最好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另外,法官还建议,新闻媒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报道有失误,或他人提出诉讼,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更正等方法挽回不好的影响,就有可能取得对方的谅解,免于起诉或撤销诉讼。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发表更正;用“来函照登”或加编者按的形式,原封不动地发表有关人士或单位的信件和文章;重新开展调查,发表新闻、调查报告或调查附记,澄清事实;主动组织有利于恢复受侵害人名誉的其它文章或报道,如正面报道、辩护文章等在媒体发表。

链接:

一、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侵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郭京霞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