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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09:38:52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侵权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违法的,主要是违反法律禁止的一种行为作出对他人损害或者是损害公共财产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话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新闻在各个网站都会出现,我们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里是原创,那新闻转载是否侵权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话,可以转摘;

      3、提个建议,建议去政府网站或者比较大的网站上转摘,注明出处或者自己重新编辑新闻上传。

      网页内容来源主要分为两种——深度链接和一般链接。“深度链接”是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一般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很少。“一般链接...

  •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的文化瑰宝,洛阳龙门石窟一直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也是中外游客的旅游胜地。游客们到此游览,总免不了拍张照片留念。然而,近日一组原本普通的龙门石窟的照片却因为牵扯上了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而变的不再普通。

      摄影师张晓理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因此索赔20万元;而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张晓理未征得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拍摄照片,因此索赔经济损失2.4万元。

      该案因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反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定的开庭日期9月11日推迟至10月9日。到底谁是谁非,谁该赔偿谁,我们尚不得知。案件虽然还未开庭,但是已受到相当一部分人员的高度关注。

      新闻图片突然成了广告

      “看到这则广告,我非常生气。龙门石窟管理局在使用我的摄影作品之前,根本就没有征...

  •   时报讯 大型建筑物被指专利使用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佛山一标志性城市景观——该市的新闻中心近日也招来专利官司。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获悉,由于在建筑物天花上擅自使用了别人的专利产品,佛山市新闻中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前被告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志性景观涉侵权案

      5月24日,国内最大的天花生产企业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以下称康纳公司)将佛山市新闻中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连同其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商一同告上佛山中院。

      康纳公司在起诉书上诉称,该公司是专门生产经营天花的公司,公司独创的一种名称为“天花龙骨”的发明设计,已经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5年年底,康纳公司发现佛山市新闻中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在佛山市新闻中心的建筑物天花上擅自使用了依据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的龙骨产品,而该龙骨产品是由广州加中思龙天花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制...

  •   “媒体的言论边界需要法律来划定,它行使监督权和它的自律是需要靠法律和司法判决来指引。但你今天正着判,明天反着判,叫媒体怎么办?一方面媒体如履薄冰,生怕说错话侵权,一方面职业伦理缺失,报道流于低俗。”新闻业内人士普遍有此担忧。

      近日,中国记协有关人士在新闻侵权立法之时提交一份建议稿。其实早在2007年4月,中国记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中国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这之中的10条建议厘清了关于“公共人物”、公正评论、连续报道等概念。因为没有上位法支持,没有被最高法院采纳。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时,立法机关就对“新闻侵权”是否写进去有着热切的讨论。二审稿中,加入了“网络侵权”的条款,受到民法学者梁慧星的盛赞,也给了学界希望,既然网络可以作为侵权主体,新闻侵权的问题更应该...

  • 新闻转载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方式:若出于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目的,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新闻侵权应否入法,尤其是能否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即将三审的“侵权责任法”,一直为业界和学界关注。10月22日,全国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国内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媒体侵权立法问题”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媒体和司法界的40多名专家、学者展开了讨论。

      A 媒体侵权的新特点与老问题

      “20多年来《民法通则》对中国媒体侵权问题的治理基本成功,但现在的法制确实不适应,自2001年以来,我国在媒体侵权领域再没有新的规范出台。”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看来,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媒体行业完善立法的呼声愈加强烈。而媒体侵权法制与时俱进,可以避免经常适用刑事手段调整相关纠纷,...

  •   “媒体的言论边界需要法律来划定,它行使监督权和它的自律是需要靠法律和司法判决来指引。但你今天正着判,明天反着判,叫媒体怎么办?一方面媒体如履薄冰,生怕说错话侵权,一方面职业伦理缺失,报道流于低俗。”新闻业内人士普遍有此担忧。

      近日,中国记协有关人士在新闻侵权立法之时提交一份建议稿。其实早在2007年4月,中国记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中国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这之中的10条建议厘清了关于“公共人物”、公正评论、连续报道等概念。因为没有上位法支持,没有被最高法院采纳。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时,立法机关就对“新闻侵权”是否写进去有着热切的讨论。二审稿中,加入了“网络侵权”的条款,受到民法学者梁慧星的盛赞,也给了学界希望,既然网络可以作为侵权主体,新闻侵权的问题更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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