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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隐私”,学校如何面对? ——上海高中生为隐私权与母校对簿公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18:39:21 人浏览

导读:

纯真的学生时代常常是我们记忆中最斑斓的扉页,真挚的友谊、朦胧的情感……成为人生路上最美丽的风景,谆谆教导的恩师、谈天说地的同窗……更是成长途中最难忘的搭档。如果这一切不是如此和谐,如果我们不得不与母校对簿公堂、不得不与恩师“唇枪舌剑”,那么记忆的扉页
纯真的学生时代常常是我们记忆中最斑斓的扉页,真挚的友谊、朦胧的情感……成为人生路上最美丽的风景,谆谆教导的恩师、谈天说地的同窗……更是成长途中最难忘的搭档。如果这一切不是如此和谐,如果我们不得不与母校对簿公堂、不得不与恩师“唇枪舌剑”,那么记忆的扉页上又会记录下什么?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出发点的学校,在法庭上如何面对自己辛勤培育的学生?

  2004年1月19日,学生与母校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的一幕在上海某法院上演。一方是已经离开中学校园的大学生、一方是有着悠久历史的重点中学;一方是思前想后、无可奈何的学生,一方是百感交集、据理力争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本该情深似海的双方却不得不剑拔弩张呢?这还要从2003年4月7日学校播出的一段录像说起……

  万般无奈 学生状告母校

  现就读于上海某高校的小刚是上海某重点中学2003届高三学生,2000年入校时即发现学校每个教室均安装了摄像头,后被告知其作用是为方便监考,虽然16岁少年早已了解任何人都有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毕竟摄像的是学校,而且目的很明确-为教育学生、为严肃纪律,所以并没有学生或家长对此做法提出异议。

  2003年4月7日,该中学通知全校师生观看录像,目的就是对本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进行曝光,而主要内容大部分来源于学校摄像头的摄制。让小刚难以想像的是:自己与女同学小雨于2002年年初在教室后排的一次亲昵行为也被摄像头拍摄下来,并在这次播出的录像之中。更让小刚不能接受的是:这段尴尬的录像播出伊始并未做任何技术处理,稍后才在两人脸上打上部分“马赛克”,但是认识他们的人仍不难辨认出。录像播出后,小刚、小雨一下子成为“新闻人物”,对他们的议论更是在校园中此起彼伏,甚至有低年级同学专门到小刚和小雨的班级寻找。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高考前两个月,让小刚和小雨无心复习,甚至在一个午后,悄悄地爬上楼顶,想用“死”唤起社会对此事的重视,但是对未来的眷恋使他们不忍就此离开人世。虽然最终小刚和小雨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大学,但是心中的阴影并未因此而释然。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法律给了他们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刚和小雨鼓起勇气走上法庭……

  2003年8月4日小刚与小雨分别以母校侵犯其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将母校告上法庭,期待法律还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学生告学校”,这种事情也许在早几年发生或许会被认为大逆不道,毕竟多年来,“老师的话就是圣旨”;毕竟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老师说了……”。在学校里,学生是被管理者,他们的权利常常被忽视。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学生被体罚、被侵权的案件不断见之于媒体。学生在学校里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学校应该、可以管些什么?在摄像头下考试、在摄像头下学习、在摄像头下交流……一天近8个小时在一个不知道何时开启的摄像头下生活、学习,对于彰显个性的十七八岁的少年意味着什么?

  不再沉默 学校积极应诉

  对于小刚和小雨状告母校的事情,作为被告的学校始终保持低调,在该案开庭后不久,学校才在自己的网站上为此发表了声明,并一再表示对学生的宽容、对此事的看法:“……学校之所以一直保持沉默,完全是考虑到小刚等二人毕竟是我校的毕业生,全部实情的公开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他俩毕竟年纪还轻,还要升学和就业。……”在学校的声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学校对于小刚和小雨在诉状中提到的侵权行为并不认同。学校认为:自行编播的《校园不文明现象》专题片早已持续多年,而且涉及小刚和小雨的内容约1分钟,并做了技术处理,播出专题片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提高学生素质;学校不存在彰显学生不文明行为的故意;小刚和小雨的亲昵举止早在校内公开,因此谈不上是隐私;学校在教室内安装与使用摄像头是公开、明示、预先告知的,学校并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录像资料,更没有在学校以外的地方传播;小刚和小雨的高考成绩理想,录像的播出并未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学校坚决反对中学生在校内的公共场合发生亲昵行为。

  小刚和小雨对母校的起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很多媒体对此做出了报道。作为上海市市重点中学,该高级中学有着先进的硬件设备和雄厚的师资力量以及稳升不降的升学率,是众多上海学生梦寐以求的名校,小刚和小雨能够进入这样一所学校本应算是幸运儿了。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学校的先进设备却成为今天小刚、小雨和母校走上法庭的“罪魁祸首”。

  学生越来越难教育,早已是如今教育工作者的困惑,如何在教育引导和发展个性中掌握限度成为老师们探讨的焦点。对于十七八岁的少年来说,社会向他们展开了色彩斑斓的画卷,他们似懂非懂,在接纳积极因素的同时也不得不被消极因素所迷惑。他们不同意父母的看法,因为有代沟;他们不相信长辈的经验,因为时代不同;他们不羡慕同龄人的成绩,因为人各有志。这样的年龄,学校成为他们停留的时间最长的地方,老师也就成为和他们待在一起时间最多的人,学校的正规教育成为他们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教育方式。信息时代让一切都不再是秘密,学生在某些方面知道的有时比老师还要多,面对这样的学生,学校也不得不更新教育手段、教学方式。这个摄像头或许就是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的高科技教育手段,面对法庭上的学生,母校也很难过、很不解,究竟是谁错了呢?

  律师介入 法律自有公断

  为了寻找一个共同认可的结论,小刚、小雨和上海某高级中学均聘请了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支持,希望用法律这根杠杆来衡量此事的对与错。由于学生的隐私权近年来引起多方关注,而被告又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上海重点中学,因此开庭之日,座无虚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学校行为是否侵权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展开了激烈的论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判决认定被告在平时用录像监视原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判令被告在上海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在开学期间,在其布告栏内公开张贴对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7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对此并不认同,被告认为:该校播出的专题片目的在于教育学生,只是在学校范围内播放并未向社会传播,而且小刚与小雨早恋的事实早已在校内公开化,根本谈不上是“隐私”……

  本案争论焦点最终在“是否侵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有没有精神赔偿?赔多少?”“赔礼道歉的范围和消除影响的方式”这三个问题中展开。对被告辩称原告的亲昵行为发生在晚自修教室这一公共场所已属公开,原告律师提出:晚自修教室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周围人员相对稳定熟悉;和在全校公开相比,教室只是一个小环境;原告是在教室的倒数第二排,看到的人就更少了。因此这个公开环境是特定的,即使原告愿意给别人看,也是相对固定的小环境,和在电视上给全校师生看完全不同。此外,本案更对学校安装摄像头全天候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做法进行了深入论证,究竟全天候摄录学生活动的行为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在学校的管理权限之内?被告反复强调:通过安装摄像头,坚持播放摄录下的不文明行为,校风校纪更加严肃,学生素质明显提高。对此,原告律师给予了积极回应:首先,原告在事情发生时未满18岁,可以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15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未成年人人格的行为),任何一个人被全天候监视都会感到不舒服;其次,没有任何私人空间,上课时、课间休息时都被盯着,引起的心理反应是可想而知的;再次,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未成年人、老师都是人,都需要被尊重,如果一天到晚都被“监视”,又何谈尊重呢?学校安装摄像头的做法并无可厚非,但是应该合理使用,学校也应该给学生留些必要的个人空间。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行为确有欠妥之处,原告也已经接受了学校的处罚,但是校纪校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学校里面岂不是无法无天,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

  在法庭上,被告强调该校播放专题片的方式与新闻媒体曝光类似,认为学校只是在校内进行了曝光而已,既然新闻媒体能以此方式对社会现象进行监督,为什么学校不可以?况且播放范围严格控制在校内。对于这一点,原告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学校的定位有明确的规定,学校主要权力在于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学校确实有管理权,学生也有人格权、隐私权,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管理严格了会影响学生的私权利、学生太自由又会影响学校的管理乃至教学质量,法律对此有明确原则-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私权必然优先于公权,更何况法律并没有授权学校这样公布隐私的管理权。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法庭上激烈论辩,昔日的同学、老师也纷纷成为证人走上法庭,这对于原告、被告都是一次心理上的考验。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论证之后,将在近期作出判决,“学生状告母校侵权案”最终将得到公正的裁决!

  学生隐私 “度”在哪里?

  十年前,我们不会想到:一个中学生会因为自己不妥的行为被学校公开而将学校告上法庭;十年前,我们不会想到:学校管理学生的手段是否合理、方式是否合法;十年后,我们看到:弱小孩童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履行抚养义务、父母走进孩子的房间要得到允许……这就是法律的普及在中国家庭、社会引起的巨大变化。人的权利在逐渐被重视、被接纳。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他们的权利要如何保护?学校的管理权限始于何处、止于何处?学校、老师究竟可以管些什么?学生的隐私是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成为法律界正在关注的热点。

  本案中的小刚自从走上法庭后,就成为新闻媒体的焦点,在前不久的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中,更多的人认识了这个“让法律给说法”的高中生(他现在已经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了)。在承受了众多的议论与压力之后,这个不满20岁的男孩子显得镇定从容,面对镜头,他一再表示把母校推上法庭实在不得已而为之,直至今日他对母校仍然有很深的感情,但是所发生的一切已经让他别无选择。几乎每一个中小学校甚至部分大学院校的校规校纪上都有明文规定,在校期间禁止学生早恋,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清楚明确地指出“何为早恋”,长时间以来,“早恋”是父母、学校、老师经常提到的模糊概念。前几年,很多家庭没有电脑、更不知道什么是网络,而现在,孩子的信息获取渠道甚至比家长、老师还要广阔,再把一些敏感界限、敏感话题像以前那样“蒙混过关”几乎不可能。我们国家正走在法治化的道路上,那么我们的学校是否也应该将各项规章制度更加明确化、清晰化?也许,我们的教育家、法学家是时候考虑如何平衡学生的私权利与学校的管理权了。

  小刚、小雨因为自己一时欠妥的行为经历了一次青春的洗礼,他们人生的路还很长,虽然这件事也许带给了他们心灵的创伤,但是这何尝不是一次成长的经历呢?为了负担诉讼费、律师费,小刚四处打工,他已经知道: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虽然打工很辛苦、虽然官司很恼人,但是19岁的他已经明白-一切要靠自己、靠自己的勇气、靠自己的能力。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这次经历已经让小刚、小雨拥有了比同龄人更坚强、乐观的人生态度,这就已经胜利了!

  中国不同于国外,我们有着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道德规范;学校不同于社会,学校有着特殊的教育群体、特定的学习环境;所以,我们的学校需要系统、全面、特殊的规章,毕竟学校培育的是祖国的希望、明日的栋梁。

  如果将学校比喻为一个制造希望、培育栋梁的工厂,那么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学生都应该是学校最骄傲的、最完美的产品。这些有生命的“产品”在工厂里的所有经历就是一道道工序,每一个经历都会铸就“产品”的特质-挫折铸就勇气、失败铸就坚强……

  我们需要怎样的“产品”呢?

  (因涉及当事人的有关权益,本文所用姓名均为化名。)。(中国律师2004/4)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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