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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及法院专递送达诉讼文书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6 13:33:49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在实践中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官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实起到了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在实践中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官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达到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效果。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我院仅次于直接送达的重要手段。然而结合我院近年来的邮政速递的状况看,在邮政机构送达的情况中,尚存在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些案件审理程序的绝对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方式混同。基于各种原因,无论是诉状副本、传票,还是判决书、出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和材料需要送达的,送达方式往往首选邮寄送达,虽然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人力,但违反了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住所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前提条件,使得“直接送达”这一原则性的送达规定在实践中受到了影响,极可能导致对邮寄送达认识的误区,即将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划上等号,在采用邮寄送达时,一味只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

(二)送达主体资格受到质疑。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案件承办法官送达。实现大立案后,立案庭也负责部分诉讼文书的送达。而在法院专递送达中,送达人是邮递人员,送达主体是邮政部门,其与法院之间是一种委托授权行为。由于长期由法官、书记员进行送达的司法实践的影响,老百姓普遍认为只有法官、书记才能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在邮递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很难产生法官和书记员进行送达中的公信力,如邮递人员在适用《规定》第八条而将回执送回法院后,往往直接造成受送达人认为没有送达不具备程序公正的方式,从而出现受送达人对法院工作进行排斥、怀疑和不理解等情况,

(三)邮政送达诉讼成本增加。2006年以来,我院经当地邮政部门送达诉讼文书,同城送达的为21元/每件,、异地送达的为42元/每件。而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不是一次就能完成,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同阶段要进行不同的法律文书送达,有的案件往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全部采用“法院专递”进行送达,无形中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四)邮寄送达因不能送达或者收件人拒收时处理不当导致效率不高。邮递人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一般都是按普通邮件退回即在“回执联”上注明“查无此人”退回法院,或在收件人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参照相关规定,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应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实践中,由于邮寄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即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邮寄送达的效率。

(五)邮寄送达填写不规范,邮寄送达对未送达原因不认真填写,未送达案件也未及时退回,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邮寄送达中,开庭时间临近仍不见邮政送达回执,有时通过催促,得到的却是法院填写的第一联专递的复印件,甚至出现回执是复印件的情况。而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邮政部门对未送达的原因也不认真填写,主要缘于邮递人员不懂或不太明白回证的重要性与法院专递的特殊性,从而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收件人用圆珠笔签收邮件。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回执联”,要存放在案卷中,作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的凭证,然而在法院收回的“回执联”中,当事人签收邮件大多用圆珠笔签名。由于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保存期限最短是30年,有的甚至永久保存,用圆珠笔书写姓名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案卷入档要求。

(七)代收人没有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和代收人的身份证号码。代收邮政件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但是法院在收到代收人签收的“回执联”时,上面只有代收人的签名,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邮寄送达的对策。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收到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书,特别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规定了举证期限等,送达则尤其重要很是关键,在切实保护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前提下,尽可能考虑便于送达的方式进行提高送达效率。针对邮寄送达中上述不足之处建议如下:

一、对送达主体、资格的规定进行立法。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审书分离”情况,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邮政部门为送达人。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已明确规定送达的主体是执行员和邮政部门。

二、邮政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关于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的指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三、邮政机构应当加强全国联网,加强邮政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畅通,建立完整的送达体系,保证法院专递回执及时送回交邮法院。

四、法院内部应加强专递送达的审查力度,不能只看到有回执单就认为受送达人已签收到司法文书就认为已送达。特别是未到庭而需要缺席审判的案件,法官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是否有正当理由,万一是由于邮政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因未收到或迟延收到法院司法文书,就不是无正当理由,当然不能缺席审判,防止因送达原因而造成的错案,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的绝对公正。

五、从立法层面解决“因邮寄送达产生的不当,造成法院无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及时准确收到司法文书,产生错误判决的责任追究”问题。一是如何追究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有国家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增强相关人员对司法文书的规范送过的责任心;二是如何追究法院承办人因审查不严格而造成案件审理不公正,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增强审判人员对邮政专递审查的责任心,从而减少因邮政送达不当而产生案件审理不当的事情发生。以此来严格规范邮政送达防止邮政工作人员不按规定送达,也防止法院承办人审查不到位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焦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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