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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离婚协议中的“法律漏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5 20:44:39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的多样性和财产分割的专业性,使得离婚协议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与诉讼离婚不同,民政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核仅限于形式审核,而不涉及协议的实质内容,也就无法过滤掉离婚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离婚协议中法律漏洞的主要情形1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的多样性和财产分割的专业性,使得离婚协议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与诉讼离婚不同,民政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核仅限于形式审核,而不涉及协议的实质内容,也就无法过滤掉离婚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离婚协议中法律漏洞的主要情形

  1、约定表述不明。较为常见的情形如“xx财产各半所有”,但对如何分割没有具体约定;给付金钱数额表述存在歧义,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等。

  2、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多为离婚协议中分割的房产实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无权代表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分割,导致约定效力存在瑕疵。

  3、财产分割协议包含赠与内容。这一情形最为常见,即父母将部分财产,尤其是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由于赠与协议的可撤销性,导致履行情况预见不明。

  4、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由父母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协议离婚中,缺少对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的审查,易产生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约定。

  二、避免离婚协议法律风险的对策

  1、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应谨慎。由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一般矛盾冲突不大,但冲动离婚的可能性较大,离婚协议签订过程草率往往导致以上的漏洞存在,对于协议的条款当事人应冷静斟酌,协议书写清楚、言词明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的地方事先加以咨询。

  2、民政部门增加必要审查程序。民政部门虽然对离婚协议没有义务也无权进行实质审查,但建议应尽到一般公职人员的尽责义务,对离婚协议仔细阅读,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醒当事人进行公证或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诉讼离婚。

  3、法院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交流沟通。由于离婚后纠纷情况,民政部门无从得知,这就需要法院主动与民政部门交换信息,对于协议中常见的瑕疵约定予以披露,并就诉讼中发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及时向民政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作者简介】

  王丽,江苏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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