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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中处理和解问题要注意三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18:10:29 人浏览

导读:

在民事抗诉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既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当事人的长期诉讼累赘,又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诉讼当事人双方谅解,和好如初,能兼顾维护当事人各自利益。所以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诉

  在民事抗诉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既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当事人的长期诉讼累赘,又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诉讼当事人双方谅解,和好如初,能兼顾维护当事人各自利益。所以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诉讼双方当事人和解。那么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程序中和解问题应注意哪些呢?笔者结合桐柏县检察院办理的南阳市燃料租赁公司与郭蕊在抗诉过程中和解一案所遇到的情况,提一些粗浅见解,以期与同仁们有所补益。

  案情发生在2003年,桐柏县城关镇居民郭蕊与熟人曲某在南阳市燃料租赁有限公司租借一批建筑用钢管,租期一年,租金2.5万元。合同是郭蕊签订的,钢管拉回后曲某在没通知郭蕊的情况下私自又转租他人,事后半年才口头通知与郭蕊平分利润,但一直没兑现。去年底合同期满后,郭蕊因找不到曲某无法履行合同,被租赁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郭蕊败诉。郭蕊不服,要求追加曲某的连带经济责任,被法院驳回。郭蕊家一贫如洗,法院无法执行,案件只好搁置在那儿。今年初郭蕊申诉到我院,我们在认真审阅案件,调查取证后,认为郭蕊申诉有理,于是依法提起抗诉,在抗诉过程中,我们设法找到曲某,向其晓之以理,以案说法,动员他还清全部钢管和租金。迫于法律的威力,曲某履行了合同。我们又及时找到租赁公司和郭蕊进行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保证了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郭蕊和租赁公司两方都于今年夏天中旬的一天抬着镜匾、锦旗放着鞭炮,到我院表示感谢,法院的同志也高兴地说:“要不是检察院,这个案件不知要拖到啥时间。”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要想做好抗诉程序中的和解问题,必须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当事平等自愿,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原则

  我国《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就是说,诉讼双方当事人,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今明两天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义务是相等的,检察人员在处理和解问题时,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忌厚此薄彼。要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严禁强行调解,或以任何开工的威胁、欺骗、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和解。例如在郭蕊和租赁公司和解一案中,一方是桐柏当地人,一方是外地的国有企业,但我们既不因郭蕊是当地人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因租赁公司是国有企业而高看一眼,而是平等对待,根据双方的意愿既一方只想要回钢管和租金,另一方只想追加曲某的连带经济责任。所以,我们设法找到案件的关键人物曲某,对其晓之以法,动之以理,迫使他人交出了全部租金和钢管,终于使诉讼双方心悦诚服地自愿和解。事后郭蕊泪流满面地对我们说:“要不是您们检察院为我主持公道,我一家就毁了。”南阳市燃料租赁公司也感激地说:“要不是桐柏县检察院,我们这些钱和钢管就没指望了。”

  二、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和解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据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和解进行引导、审查、确认并终止抗诉程序的活动。检察人员在处理民事抗诉程序中和解总量时,要严格依法办理、切忌单纯为了和解而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是指“合法”利益,如果是不当得利,且与案件有直接相连关系,那就是另当别论了。例如在上述案件中,问题和关键人物是第三人曲某,曲某既得利益钢管和2.5万元的租金,是欺骗郭蕊得来的,属于不当得利,且与案件有直接相连关系,如果不让其退出这些不当得利,整个案件就没有和解的可能,所以我们历尽艰辛,迫使他交出全部钢管和租金。这些表面看是损害了第三人曲某的利益,但实际上损害了第三人曲某的合法利益,维护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完成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合解的基础。

  三、实事求是,适时做好调解工作。

  检察人员在处理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和解问题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引导、协调,并尽力帮他们解决和解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上述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钢管和2.5万元租金,如果不落实这个问题,双方就没有和解的基础,这件案件将永远拖下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民行科的同志三下郑州,又到信阳、枣阳等地,历时4个多月,终于在年关时节找到躲债两年多没回家的曲某,使其交出了全部钢管和租金,随后,我们又根据郭蕊家一贫如洗的实际情况,引导租赁公司和郭蕊从现实出发,互相体谅,达成和解,不要使诉讼久拖不决,给双方都造成精神财务的浪费,终于使双方高兴地自愿和解。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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