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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2 06:32:01 人浏览

导读:

作者:谷辽海来源于:博客网http://column.bokee.com发表时间:2006年2月25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曾经被各大媒体称之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

作者:谷辽海

  来源于:博客网

  http://column.bokee.com

  发表时间:2006年2月25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曾经被各大媒体称之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9日正式立案开始,截止今日已经长达11个月,尚未有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投诉,如果超过法定的三十天时间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一违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且根本就不属于疑难案件,也不属于情况复杂特殊,受诉法院没有理由在法定三个月的时间不作出行政裁判。在法定的审理时间内,司法机关逾期不进行裁判的,同样道理,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构成司法不作为。这种迟缓的行政审判效率和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纵容了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客观上又导致了国家财产、公共利益、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与此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恃无恐,被投诉的高达陆千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仍然在我行我素地进行着违法交易,而原告起诉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我国法律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是要明确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督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时迅速地处理相应的法律事务,杜绝迟延的违法行为的现象,提高审判效率和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共秩序。倘若法院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主体一样,在我国的法定时限面前迟缓、倦怠,不仅将使时效制度形同虚设,更为严重的后果将给国家财产、公共秩序、以及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带来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害后果。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在多次电话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再次向法院呈递了《要求法院迅即作出行政裁判的申请书》。

  为何一审行政判决遥遥无期

  2005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被告)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此案虽为一起非常普通的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案件,但涉及的违法行为主体分别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采购项目又是国家投资人民币114亿元的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在我国行政诉讼历史上均系空前绝后的。故从法院受理此案后,《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周刊》、《人民法院报》、《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日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国内数百家电视台和各大报刊杂志纷纷进行了长时间的跟踪采访报道,各大媒体称此案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虽然各大新闻单位均采访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听取了法庭审理中各方委托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争议事实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但各大媒体记者对这一案件的背后故事、来龙去脉、法律关系等方面均未能有较为深入的揭露和分析。由于笔者代理了这起案件,平日又特别关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和实践方面的问题,为了给大家有个全面和更深层次的了解,同时也为了我国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能够得到完善,有关部门能够严肃执法。为此,本文将从这一案件的起因、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解剖。

  一、行政诉讼缘起公共卫生救济体系的采购项目。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为此,国务院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并相应按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为此,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政府采购项目。建设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将加强我国应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群体性不明疾病的能力,有效控制传染源,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和感染率,从整体上提高国家医疗救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缘于前述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中的两起政府采购货物的招标投标,即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和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分别代理的“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政府采购项目。

  原告在分别质疑和投诉这两起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历经坎坷、磨难,在长时间、无数次质疑、投诉无奈的境况下,只得诉诸法律。为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这一案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这两起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过程进行一下回顾。首先,让我们来看远东公司的代理项目。2004年10月29日,政府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共同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资金来源为中央国债资金,采购相关仪器设备,共计12个包,招标编号为:0722-FECT-04285。看到采购的公告信息后,原告到指定地点花了2000元购买招标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后,原告决定参与这次采购对象的第七包:数量为300台的血气分析仪的项目招标。为此,原告花大量的时间精心准备了相关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递交到了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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