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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05:48:55 人浏览

导读: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与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专门印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亦对民事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与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专门印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亦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也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讲,民事案件占的比重很大,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带动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提高。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误区再次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缺陷不可否认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仍然存在以下带有共性问题:(一)诉辩内容归纳过于简单粗糙,难于准确反映争议焦点。笔者从参与多次民事裁判文书评查来看,有的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起诉、上诉的诉求和答辩意见,高度浓缩为寥寥数行,一般只用一百字甚至几十个字归纳,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对案件意见;有的只限于归纳书面诉状和答状内容,不涉及庭审中当事人的增加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理由,特别是有意和无意遗漏被告在庭审辩论阶段所提的一些关键辩论理由。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显得含混不清仍是当前不少裁判别文书通病,由此而使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书内容的公正性产生疑问。

(二)认定事实不举具体证据,采纳证据不作证据分析。尽管经裁文书改革,但是现有的民事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认定还是采取叙述式写法,通常是按时间顺序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描述,然后在认定事实的未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写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足以证实”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具体情况,则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叙事缺泛证据论证,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有的虽然分段叙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这和证据,未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没有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也没有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有的叙述事实要么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要么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血肉联系也被完全割裂。

(三)判决理由公式化,霸气十足,缺少针对性的法理分析和说服力。裁判必须说理,但裁判理由的存在意义并未被法官普遍了解和认同,依然存在模糊说理、霸气十足的现象: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应承担某种责任,未阐述为什么要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此种法律规定亦不加解释;许多裁判文书的说理徒有形式,只有断语的结论,常常简单地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语句简单肤浅、内容空洞的套话,千案一理,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对立双方的意见展开说理;有的有意无意地回避争议焦点,特别是二审维持原则的裁判文书说理时对上述人的理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阐明适用该法条的道理;有的说理不公,裁判理由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特别是在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一般都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以及在一定幅度内作出选择的依据。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证据在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

(四)对审判程序没有交待,格式和用语不规范。在审判序上,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等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审理程序合法性诉讼活动,裁判文书没有叙明;二审裁判文书及被发回裁判文书没有全面反映原审审理过程,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清。格式和用语不规范。在格式上,往往漏写或者错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对数字的表述和单位的简称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为没有分别明确金额,也没有确定如何承担。在语言文字上,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文字晦涩难懂,方言夹杂其中;有的文书印制量差,有多处涂改,字体,字号不协调,用印不规范,装订不整齐,影响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二、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出现的问题和完善改革的建议(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存在的误区。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在改革中存在一些误区:其一认为判决书内容越长越好。有的判决书过于复杂,洒洒逾万言已非鲜见,内容庞杂、论述繁复。其二材料堆积、叙述琐碎、主次不分重复累赘。查明事实内容繁多混杂,篇幅比例太大。其三本院认为部分没有鲜明的争议焦点、叙述罗嗦。对于一些单间、明确的事实,在诉称部分写 一遍,查证时再写一遍,在“本院认为”又重复一遍,实属罗嗦。其四判决书格式“千案一面”,如同作八股文,无论是案情复杂还是案情简单,都要套用一种样式。把增强说理误解为无限增加说理。说理的关键在于阐明“证据——法律——结论”之间有内在逻辑,在于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而不在于为说理而说理。造成这些误区一方面是法官缺乏对文书改革的全面与辩证理解,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使一些法官缺乏对文书结构“简”与“繁”的辩证认识。另一方面误认为国外民事判决书都有是大段论证且篇幅较长。实际上,在美国、法国的初级法院审理的简单案件,也鼓励判决内容简明扼要。这些误区是以后改革必须注意和避免的问题。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注意的问题与改革的重点。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借鉴不同法系的先进司法文化,探索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裁判文书改革方式。笔者认为把握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方向,应当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其一、处理好借鉴国外先进司法文化与发扬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判词中不乏叙事明晰、伦理透彻、语言精粹的精品。上海各级法院对某事判决书尝附加“法官后语”,这就是借鉴香港民事判决书的做法。其二、处理好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改革进裁判文书质量的关系。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官的素质问题是制约提高裁判文书的关键因素。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最能反映法官的综合素质。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提高法官政治和业务素质,也要注意抓好当事人举证认证和庭审环节。《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必须说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法院遵循的一项原则,在法制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裁判文必须说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法院遵循的一项原则,在法制社会,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特征之一。当前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其核心是加强对判决理由阐述。阐述判决理由应当体现审判公开、程序优先和言辞审理原则。判决书不仅应当反映外部的审判公开、程序优先和言辞审理原则。判决书不仅应当反映钱部的审判动态过程,也要体现法官内在思维过程,如实反映法官员自由心证的形成轨迹;阐述判决理由,应当围绕原告和被告的请求和提出的相应证据,紧扣诉讼进程,逐一进行分析,充分体现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体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体现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的动态特征。

(三)民事裁判书改革的建议。

1、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反应映裁决的程序公正,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案件审理活动最终裁体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有所反映。对立案过程、全议庭组成、诉讼保全、诉讼中止、鉴定、答辩时间、证据交换、开庭时间、当事人出庭情况等涉及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审理活动应当地裁判文书中写明。二审案件还应当明确原审法院受理、判决时间;发回重审案件要写明原一、二审基本审理过程。在判决书上写明案件审理过程,是向当事人和社会表达审判公开的最有效方法。可以促进审判人员提高办安效率和审判水平,可以更好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英国法官休厄特有一句名言:“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这就是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就是要把全部的裁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的审视和监督之下,就是强调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原则。

2、民事裁判文书在阐述判决理由时应当充分反映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辩论主义的理念,体现实体公正、历史公正和裁判表现公正等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可以说我国民事审判更多地引入当事人主义色彩,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辩论主义便是其重要内涵。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可以说我国民事审判公开、反对任何“暗箱操作”的行为,充分听取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言辞论,另一方面就要求对作为裁判判基础的证据必须通过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充分发挥以抗性诉讼行为。

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辩论主义在阐述裁判理由中的运用,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把握好五个对应关系:一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只能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人入手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范围。二是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三是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四是法理分析与法律适用的对应。五是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其次在说理中应当体现裁判理由的充分性、逻辑性和针对性。裁判理由的充分性要求理由要尽、理由要完整。重点要讲清法理,以充分阐述法理为主。做到阐明事理、情理,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但是裁判理由充分与否,决不能拿篇幅长短来衡量。裁判理由能够满足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公正裁判的需要,使当事人和一般群众易于理解,并能有效排除对判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便可。严密的逻辑性是司法文书的本质属性,裁判理由的逻辑性就要求在进行综合说理论证时,应当符合三段论的逻辑规律范式,不违反充足理由律、矛盾律、排他律等基本逻辑规律,不能犯前提虚假、外延不周等逻辑错误。裁判文书的针对性,是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客观需要。突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是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客观需要。突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就是要求紧扣争议焦点。对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辫内容归纳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归纳争议焦点不能局限于其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更不能照抄起诉状和答辫状,应当综合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和答辩、庭审质证、辫论意见等予以概述。善于捕捉与案件定性、处理有重要联系的环节,重点就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把有争议的事实讲清讲透。对于当事人就事实无争议,但对是非责任有争议的案件,应注意法理分析,讲清争议焦点,明确判决取舍的具体理由;对于事实和法律关系特别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根据争议的焦点问题分别进行证据分析、论证和法理分析、说理,“一事一证,一事一认”,直接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诉讼的主张的态度,不能因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非难以分析解释而回避不谈,也不能害怕言多必失而对一些敏感、棘手问题不予涉及。

庭审只是司法裁判活动的一部分,对司法裁判的核心内容,即法官裁判的意见形成过程是无法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因此作为诉讼过程忠实记录的裁判文书,法官必须向当事人及公众阐述裁判结论产生的理由。这样就能够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司法公正的实体公正、历史公正和裁判表现公正等价值内涵,有利于杜绝模糊裁判的现象;这样就事以使当事人及公众从中获得对裁判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识,以信服的心态接受和认可裁判结论。“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就是这个道理。

3、法官应当加强自身的文学修养,提高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能力。法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而不是大众化职业。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来源复杂,多年来由人事制度上的原因,对审判工作的高度专业化和法官队伍职业化重视不够,部分法官的综合素质令人担忧。目前国家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可以使法官的素质得到整体上提高。英国的著名法官阿尔弗雷德。丹宁勋爵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量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因此,官的文学修养、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述能力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4、 树立标准化意识,尽快修改和印发新的法院诉讼裁判文书样式,保证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公文,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在格式上应当遵循法定标准,在内容上应当明确、严谨,在语言表达上应当准确、规范。即必须坚持标准化制作。否则,必将严重损害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裁判文书的规范化,专门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至今已用了13年。这13年来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最快的时期,越来越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民商法手段进行调整,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新情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未对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过任何补充和完善。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围绕裁判文书改革做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在文书的论证和说理上取得一些可喜成绩,但是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不同,各具特色甚至差异很大。有的出现制作出来的民事裁判文书基本格式凌乱、层次不清的现象,这有损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诉讼裁判文书样式,统一制作规范。

汪家乾 吴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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