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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成因浅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03:17:32 人浏览

导读: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基层人民法院的五高二低即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执行率高、裁判正确率高、上诉案件维持率高和上诉率低、改判和重审率低的目标已基本实现。过去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起民事上诉的情况仍存在不少。民事上诉的成因是什么?值得原审人民法院特别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基层人民法院的“五高二低”即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执行率高、裁判正确率高、上诉案件维持率高和上诉率低、改判和重审率低的目标已基本实现。过去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起民事上诉的情况仍存在不少。民事上诉的成因是什么?值得原审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认真调查研究。

一、淆裁与判界定。林某与某村因宅基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林某的诉讼请求有二个: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应予立案审理。该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合并审理,审理时应予分离。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查清事实后,作实体判决。对林某的起诉,原审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原审裁定错误混淆了如下三种情形:(一)裁定不予受理:即那种具备了起诉条件,但在法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或没有管辖权的;(二)裁定驳回起诉,即那种不具备起诉条件,但受理后发现的;(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那种具备了诉讼条件,但实体败诉的。

二、改判当庭宣判。陈某等八人合建一间仓库将影响王某的房屋门窗,王某与陈某八人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请求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调解未成,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开庭时作了当庭宣判,却未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与当庭宣判相反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该案处理即违反了审判普遍程序,又违反了审判监督程序。正确的处理是:应在法定时间内发送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如本判决确有错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定性案由不妥。郑甲与郑已因孩子玩耍撕打引起双方殴打。郑甲在郑已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经了解,郑甲得知郑已医治不是外伤而拒绝继续付款,并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所支付款项。原审在审理时认为,被告被打应治疗殴打相应的疾病,被告因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取得医疗费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据此,原审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郑已返还郑甲支付款项的判决。被告上诉后,二审予以撤消并改判。该案的处理错误在于对郑已外伤属诱发因素治疗的纠纷,应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审却定为“不当得利”,不符合案件的性质。定性案由不妥,导致适用法律失当,判决不正确。

四、判非所求。王某与陈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后生下两孩子,因近几年陈某患病身衰体弱,王某提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请求,各自抚养一孩子。原审审理认为,两孩子由王某抚养较适宜,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非法同居关系,两孩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陈某给付一孩子抚养费。被告上诉后,二审予以改判。该案错误之处是,被告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且原告没有提出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被告给付抚养费,判非所求,缺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 错列当事人。许甲与本村村委会三个经济合作社承包土地。几年后,该三个经济社新责任人认为承包合同无效,与许甲发生纠纷,且指派许已、许丙、许丁阻止许甲种植庄稼。许甲便以许已、许丙、许丁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原审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了实体判决。三被告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该案的处理错误在于原审没有弄清民事诉讼主体和承包合同效力的两个法律关系,错列了被告。正确的处理是:应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通知原告更换诉讼主体,即把案外人三个经济社的负责人列为被告;更换被告后,对承包合同效力纠纷问题,可以采取修改、补充或调整的方法解决。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 漏列当事人。许某、王某、杨某三人向苏某购买海产品,已付款一部分,尚欠一部分,有欠条一张。且欠条上签名当中有许某、王某、杨某的名字。苏某在追偿过程中,因杨某是外地人不能追偿,许某、王某又声称是杨某的雇工。苏某遂以许某、王某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许、王、杨三人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法认定,但王某代笔许某在欠条上签名,且许某用自己两张渔船证件交给苏某作担保,应认定许某与王某、杨某是保证关系。据此,原审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决,由王某偿还欠款,许某对王某负连带责任。被告许某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该案的处理错误在于原审没有弄清必要的共同诉讼法律关系,漏列了被告。正确的处理是,原审对苏某没有把杨某作为共同被告的起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追回杨某为共同被告加诉讼,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实体判决。

以上案例表明,民事上诉的成因固然很多,它不仅存在于审判实体上,更多存在于审判程序上。但除了当事人缠诉的原因外,主要的因素是法官素质偏低造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法院机制混杂和法官素质偏低这种弊病充分暴露出来,《法官法》出台后,法官选任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善,经改革,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法官法》的历史局限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法官的遴选和任命都过于宽泛,故许多法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等方面与审判改革的新形势要求距离甚远,且我国目前法官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力仍受到很大的制约。这些正是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

王天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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