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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问题应予关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23:48:21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布并执行已有四年了。这个规定同国家《法官法》及最高法院通过的两个《办法》等,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巨大作用。回避制度既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布并执行已有四年了。这个规定同国家《法官法》及最高法院通过的两个《办法》等,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巨大作用。回避制度既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及其办案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审判纪律和守则。
最近,笔者发现,在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各项审判纪律的同时,一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当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事例却在不断增多。不但使得原本法官资源紧张的人民法院,更显得组成合议庭人员的法官不足。而且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当行使申请回避权利,会引起人民法院的审查、决定及进行复议等程序,造成不当拖延诉讼,使得对方当事人产生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对立情绪的增加,不利于案卷纠纷的调解。
如某案,一方当事人一审败诉,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后,竞以二审合议庭的某法官与一审合议庭的某法官,是来自内地某省同一个省会市的老乡为由,申请该法官回避。又如某案,一方当事人也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两位成员,曾经参加过其败诉的另一案件的审理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再如某案,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合议庭评议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同意,该当事人即以此为由请求合议庭成员全部回避。
尤为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上述几类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多有职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说,一些当事人或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内部人员,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行使回避权利的条件知之不多的话,尚有情可原。但如果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职业律师不懂或不向其委托人说明的话,就应引起注意了。尤其是在法院向其释明法律或有关规定,告知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或在其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仍维持原决定后,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仍纠缠不休的,就应当发人深思了。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和必须回避的法定情形、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及审查决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又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范围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同时对法官的自行回避及必须回避的情形,包括离任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情形,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措施和严格的监督规定。
作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及其他审判纪律和职业守则,是其公正司法和严格自律的职责所在。要求再高,监督再严,均不过分。依法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利及其他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接受人民群众包括当事人的有关监督,也是人民法院及其办案法官坚持公开、公正审判的义务。但是,一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当行使有关诉讼权利,或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分情绪化的要求,都会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有的法院过于照顾某些当事人的情绪,同意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同样也会造成国家法律权威的降低,法官职业尊严的伤害,及诉讼拖延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


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我国已经构成了较之于其他国家更为规范和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应当清楚和尽量了解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及其如何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和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努力做到: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及其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当熟知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工作的该项纪律、制度,严格自律;在必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申请,依法、及时作出决定,保证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公正和高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法院的有关审查要求和作出的决定不能理解或不明白的,法官亦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不可忽视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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