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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22:07:15 人浏览

导读: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过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也是很多在财产权益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解决办法。那么新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范围有哪些?协议管辖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呢?协议管辖有什么作用?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协议管辖的范围、要件以及作用。

  一、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范围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管辖的作用是什么?

  一般说来,当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为国际管辖权的根据,因此协议管辖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协议管辖这一原则直接或间接规定在关于国际管辖的立法中。苏联法律一般地承认协议管辖原则。另一些国家如民主德国、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虽在立法中尚无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把国内管辖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引伸适用于国际管辖上。英国至少在契约发生的诉讼方面是承认协议管辖的。但也有极少数国家还不承认协议管辖。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范围有: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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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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