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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10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01:57:34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释义】除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释义】

  除上述要求外,起诉状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如果起诉状内容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就取其原告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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