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4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01:53:1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释义】2007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释义】

  2007年对本条的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者采取罚款这项强制措施的罚款数额。一方面由于无论个人还是单位,收入水平都较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时有了普遍提高,当时规定的金钱罚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惩罚需要;另一方面同样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缓解执行难问题。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117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