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 [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 [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15:55:18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民字[1992]3号发布日期:1992-6-25执行日期:1992-6-25失效日期:2002-02-2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宁检发民行字〔1992〕第7号“关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能否派员出席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抗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民字[1992]3号

发布日期:1992-6-25

执行日期:1992-6-25

失效日期:2002-02-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民行字〔1992〕第7号“关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能否派员出席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抗诉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