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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00:11:04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89民他字第3号发布日期:1989-8-15执行日期:1989-8-1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民请字第2号关于蒋素华诉陈树清房屋纠纷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9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89-8-15

执行日期:1989-8-15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民请字第2号关于蒋素华诉陈树清房屋纠纷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法律没有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但对其实施前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没有溯及力。蒋素华在判决生效多年后提出申请执行,法律是允许的,况且此案至今未予执行法院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该案应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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