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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9:41:55 人浏览

导读:

所有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份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1)人民法

  所有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份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法院权力的行使又不能超脱于诉讼法之外,而是要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认真地完成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2)当事人

  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民事权益,法律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为了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

  (3)全体诉讼参与人

  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全体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没有他们的参加,正常的程序便无法推进,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纠纷就难以平息。

  (4)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抗诉一经提出势必与法院发生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便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在诉讼中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材料、指挥诉讼等诉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是不能让渡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不得拖延诉讼,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审理完毕之后,法院应及时制作裁判,强制程序发动后,应将生效法律的内容及时付诸实现。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他享有起诉、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诉讼义务。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

  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只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的那一些诉讼权利不得随意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于当事人,因此一般地说,享有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所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检察院的最大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最大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

  翻译人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如实翻译并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应当承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众多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尽一致的。但也要承认它们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差别,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不应当呈多元化态势。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  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上应当是统一的、一元的而不可能是多元的或分散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并正在继续证明,无论是司法机关或是当事人,无论是证人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的任务只有一条——排难解纷。为此,法律明令他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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