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5:52:38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5]8号发布日期:2005-7-26执行日期:2005-8-1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7-26
执行日期:2005-8-1

  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