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涉外婚姻 > 涉外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0 15:56:24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颁布日期:199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28日)全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

(颁布日期:199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28日)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