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认的排除
导读:
环猎调查网讯:当事人承认不能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即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这里身份关系的案件主要指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其中婚姻关系案件包括:离婚之诉、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等等。亲子案件包括:收养无效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认领之诉等案件类型。
将身份关系案件排除于当事人承认的范围之外,理由在于:(1)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不能因当事人承认而任意改变。(2)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更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法院不受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可以进行斟酌或进行职权调查。(3)身份关系案件必须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也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4)身份上的行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让其充分实施诉讼行为,直接参与诉讼程序的进行,甚至可以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庭以便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职权调查,而不论有无自认的存在。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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