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出钱名下多了套房子被起诉
导读:
2011年,市民周先生终于决定在河西的楼盘阳光100买房。临签合同时发现房子与宣传的不一样,周先生最终没有买。
2012年,他收到开发商的告知函,称房子已被登记在他儿子的名下,要求他去房产登记部门撤销。由于协商不成,今年3月,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周先生一方赔偿房子不能正常出售的损失。7月2日下午,此案在岳麓区法院开庭。
1、没交钱,房子依旧进行了登记
周先生工作地点在岳麓区王家湾,2011年7月17日,他决定在岳麓区阳光100置业,他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给开发商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根据双方约定,2011年7月20日当天,周先生要去售楼部签订正式合同。当天上午,周先生来到银行,将80万元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并全部取出。
周先生回忆,到了售楼部,他发现合同里的条款与之前广告宣传和售楼人员的介绍有很大不同,双方未签订合同。2011年8月12日,周先生拿回了定金。但因为80万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损失了2万多元的利息。
2012年9月,周先生接到开发商电话,说房子仍记在周先生儿子的名下(买房时周先生写了儿子的名字),让他去撤销。
2、协商不成,开发商起诉消费者
2012年10月25日,阳光壹佰公司给周先生出具了一份告知函,称由于周先生个人的原因不能购买该公司的房屋,但公司已将周先生的购房信息录入至房产登记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为了方便公司对房屋的正常出售,需周先生及妻子带相关证件至房地局窗口撤销登记信息。
周先生认为,是销售人员对精装房标准的解释不准确,导致购房不成功,因而产生了定期转活期的利息损失,而且该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息录入信息登记系统,所以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经过多次协商,阳光壹佰公司答应赔偿周先生1万元,周先生也答应去房产登记部门撤销。而就在准备撤销当天,双方产生了矛盾,未能撤销。
今年3月,阳光壹佰向岳麓区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2.4万余元,5月,阳光壹佰又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楼宇认购合约》已解除;判令双方《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3、消费者反诉: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周先生的公民代理人陆先生表示,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所有的操作都是开发商单方面进行,周先生对此不知情。在进行登记时,周先生也没有到场。“房子卖不出去的原因是开发商在没有征得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导致房子仍在周先生小孩名下,这个过错是开发商自己造成的。”陆先生同时认为,从法律关系来说,周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只有《楼宇认购合约》,这个合约也已解除,无法销户,开发商应该找房产管理部门而不是周先生。
“我现在是有诚心买房却买不到房,还要损失利息。”于是,周先生也反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对于周先生的反诉请求,开发商的代理律师称,周先生所说的“广告宣传、售房人员介绍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案客观情况。周先生将80万元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无证据证实。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周先生在签订确认书后,违反诚信原则,拒不签订合同。
7月2日的庭审从下午3点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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