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起诉老年活动室租房人获赔
导读:
杨先生是秦淮区某小区的业主,两年前买的新房子,和父母一起住了进去。住进小区之后,杨先生的父母发现,小区内挂着老年人活动室牌子的一个单元,竟然被租给别人住。
杨先生是个较真的人,他知道老年活动室其实属小区公共配套的活动用房,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怎么能随便出租给他人谋利?经过调查,杨先生发现,该房屋在2007年被物业公司出租,租约只有1年,到2008年租约就到期了,但是房屋至今被强占。在得到这样的结果之后,杨先生找到小区新成立的业委会。其实,小区居民早就对老年活动室被人强占非常不满,只是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件事,后在杨先生的主持下,小区业委会代表找到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解决此事。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受理该案件之后,认为业委会可以作为独立法人,帮助小区居民维权。而老年活动室的租房者,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租用和强占小区公共配套的活动用房长达6年时间,不仅需要立即归还房屋,还要支付赔偿金。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小区业委会将老年活动室的租房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老年活动室的使用权,并支付强占房屋期间的使用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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