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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比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19:13:36 人浏览

导读: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法院裁决过程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民诉法关于证据部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一些修改,增加了证据种类、证据时限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修改了证人、鉴定等规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法院裁决过程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民诉法关于证据部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一些修改,增加了证据种类、证据时限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修改了证人、鉴定等规定,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民事诉讼的要求,更加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新民诉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与原民诉法进行比较分析。

  对举证期间进行专门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二款中提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确定”表明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举证予以指导。其次,在民诉法之前,有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散见于《证据规定》中,逾期举证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丧失举证权利、不组织质证、不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后提供的证据不被采纳、承担经济损失等。再者,举证期间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延长。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根据情况采取不予采纳的措施;第二种即予以采纳但是对其处以训诫、罚款。

  进一步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仍以引导为主。在审判实践中,证人作证有时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的原因是怕得罪人,怕报复,以致不愿作证,不愿出庭。客观上除了确有人对证人进行报复外,经济上的补偿有时也有一定的困难。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在此明确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以及替代方式。

  细化了鉴定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即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的权利,鉴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补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的选择遵循由当事人协商到指定的程序,不再由法院单方面决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明确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经过质证,鉴定人应当履行其出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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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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