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疑:原告有权列“第三人”吗?
导读:
人们都知道打官司有原告、被告,有时还有一个角色叫“第三人”。法律上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如张三与李四因某房屋的归属打官司,王五说诉争房屋是他的,王五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一位王先生到法院立案,告立庭的法官要求王先生重新写诉状,理由是原告不得在诉状列第三人。案件到了审判庭,主审法官又要求原告重新写诉状,理由是没有列第三人。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原告到底是否有权列第三人?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吴淼原告列“第三人”于法有据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反推该规定可见,原告是有权列第三人的。
从实务上讲,第三人介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原、被告主动列明或追加第三人,有利于较快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法院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需要法院了解案情以后才能确定,这势必造成数次开庭的情形,有悖于效率原则。当然,如果原告列的第三人不当,告立庭完全可以“视而不见”,因为审判庭的法官,完全可以不同意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判决不让第三人承担责任。
红桥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仅强调诉讼权利可能导致一刀切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之一是法院通知,这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经原告或被告申请、法院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法院依职权决定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追加,都要受到严格限制,不得滥用权利或权力。第三人是否需要参加诉讼的根本标准要在实体法中寻找,程序法对此无能为力。如果用诉讼权利而不用实体权利来解释“当事人是否有权列第三人”就会将问题简单化、一刀切,容易侵害第三人利益。
天津财大教研室主任崔华强立法目的“决定”原告无需列出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在立案时直接于诉状中列出第三人、主动将案外他人引入诉讼之中的情况。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享有此项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从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系主动加入诉讼,在此情形下,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主动列出第三人的情形;后者系主动或被动加入诉讼,即申请参加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或直接由法院决定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此也不存在由原告自列第三人或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情形。因此,法律并未赋予立案过程中当事人列出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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