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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酒后驾车摔死 酒友被判赔偿3.5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06:00:43 人浏览

导读:

朋友在一起喝酒,酒后一人驾摩托车离开后摔倒在马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家属以未尽到注意义务,将三酒友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这也是金昌首次由于朋友喝酒而引发的赔偿案。案件酒后车祸死亡2006年2月2日下午3时许,金昌市一单位

  朋友在一起喝酒,酒后一人驾摩托车离开后摔倒在马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家属以未尽到注意义务,将三酒友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这也是金昌首次由于朋友喝酒而引发的赔偿案。

  案件 酒后车祸死亡

  2006年2月2日下午3时许,金昌市一单位职工刘某应邀朋友之约到王某家吃饭,同去的还有高某,3人一起喝酒、聊天。后又应邀到余某家喝酒,酒桌上还有董某等5人。晚8时30分左右刘某提出回家,王某送走他后又返回喝酒。刘某骑摩托车行驶途中摔倒,经法医勘验,系脾脏破裂、腹腔急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6年5月18日,死者刘某之妻、之子和母亲将事发一同喝酒的酒友王某、高某、余某、董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75859.85元。

  审理 朋友有主要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违章驾车潜在的危险,对死亡负有主要过错。王某、高某明知刘某已过度饮酒,应知道酒后骑摩托车的危险性,且在刘某摔下摩托车,王某接到别人电话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预见刘某可能受伤,却未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余某明知刘某等3人已喝酒,又邀请到自家饮酒,致刘某饮酒过量,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王某赔偿2万元,高某赔偿1万元,余某赔偿5000元。

  昨日,记者联系到一名被判赔偿者,他告诉记者,由于都是朋友在一起喝酒,谁知道会出这样的事,法院已经下发了判决,就不想提起上诉,目前,已将赔偿支付给了死者家属。

  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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