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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02:40:40 人浏览

导读: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前联合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不仅扩大了贷款对象,还对贷款人推出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据悉,此次调整将贷款对象扩大到全部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前联合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不仅扩大了贷款对象,还对贷款人推出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

  据悉,此次调整将贷款对象扩大到全部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经劳动部门核实目前尚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时对贷款贴息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且目前尚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令广大贷款人受益的措施还有:管理部门酌情追加贷款额度,贷款人可采取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已取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内信用及经营状况良好、已贷款1年以上、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无违约还款记录且不欠利息的借款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追加贷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审核后根据项目需求给予额度不超过3万元的追加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偿还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原则上可采取自贷款发放日一年之后开始分次偿还的方式。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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