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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法院执结首例财产刑执行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15:29:14 人浏览

导读:

关于陶某等盗窃一案,现因其亲属已自愿代被告人履行了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缴纳义务,建议对上述情形作为罪犯认罪服法和悔罪表现的情节在减刑、假释中给予体现。日前,越城区人民法院向绍兴县看守所发出建议函,对正在服刑的陶某送来好消息。这将成为他最近在服刑

  “关于陶某等盗窃一案,现因其亲属已自愿代被告人履行了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缴纳义务,建议对上述情形作为罪犯认罪服法和悔罪表现的情节在减刑、假释中给予体现。”日前,越城区人民法院向绍兴县看守所发出建议函,对正在服刑的陶某送来好消息。这将成为他最近在服刑中的一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这也是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我市越城区法院执结的首例财产刑执行案件。

  啥为财产刑执行案件?很多市民也许不清楚,其实这是相对于人身刑而言的法院判决。比如上述案件中,28岁的兰溪小伙子陶某曾因多次盗窃,越城区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陶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而相比9个月的人身刑,罚金1000元就是他的财产刑。

  据了解,该案在今年7月16日进入财产刑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越城区法院执行局向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陶某主动履行该笔罚金款项。7月29日,陶某的家属亲自赶到越城区法院,主动代为履行了该笔罚金。至此,越城区首例财产刑案件执行完毕。

  这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 该院首个财产刑执行到位的案件。“以往的法院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真正履行的几乎少之又少。”有关承办法官介绍,除了赃款、赃物扣押没收等程序外,尽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十之八九都有“并处罚金若干元”这样的判决,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明确“罚金”究竟由谁执行,“罚金”部分的判决形同虚设几乎是全国司法判决中的普遍现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显然完善和规范了这部分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对于罪犯来说,主动缴纳罚金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作为服刑中认罪态度和悔罪的一种表现。”据悉,关于财产刑案件的执行目前越城区法院也尚在探索中,而陶某的首例执结案件也为法院今后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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