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六龄童坠七米深桥底 头骨被摘起诉路政局

六龄童坠七米深桥底 头骨被摘起诉路政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10:20:44 人浏览

导读:

6岁男孩郭某路经某桥中间时,不慎坠桥致头部摔伤,虽经抢救脱险,但头骨骨瓣被摘除面积约7cm*8cm。郭某的父母认为,北京某路桥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养护中心)作为施工方翻修公路后未在桥面上加装护栏,应承担责任;同时北京市路政局某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公路分局)作为

  6岁男孩郭某路经某桥中间时,不慎坠桥致头部摔伤,虽经抢救脱险,但头骨骨瓣被摘除面积约7cm*8cm。郭某的父母认为,北京某路桥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养护中心)作为施工方翻修公路后未在桥面上加装护栏,应承担责任;同时北京市路政局某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公路分局)作为工程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分局及养护中心赔偿损失共计39000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8月22日,郭某随母亲到张家坟村的亲戚家玩耍,期间他独自经过村内的石家子桥到桥头的小卖部买零食。当郭某走到桥中间时,不幸坠落桥下,摔伤头部,后经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损伤、右额叶脑搓裂伤,花费医药费29000元。原告称,2007年该桥翻修工程经公路分局发包给养护中心,而张家坟村的石家子桥虽经过翻修但落差仍高达7.1米且没有安装护栏。同时村委会为防止行人摔伤,出资在该桥两侧各垒建一道45公分高的花墙,但仍未完全消除石家子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

  被告公路分局辩称,其已将工程发包给养护中心,双方签有书面合同。养护中心在施工过程中并无过错,且该桥已经通过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所以养护中心对郭某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公路分局亦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养护中心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桥”实际是一个“涵洞”,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规定“小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由于张家坟村委会已经在涵洞两侧垒建了花墙,并且花墙高度已超出需设缘石的高度,所以无需再设缘石。另外郭某年仅六岁系无行为能力人,其在公路上玩耍无人陪同,是监护人失职,其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故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