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无资质施工雇员死亡 房主连带担责任
导读: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后,承包人的雇员在施工时意外死亡。死者亲属一纸诉状将向雇主和发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3.5万余元。1月21,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由吴双全、周黎明、程福会、陈谷桢各承担24795.38元;周文林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5月15日,被告周文林为自建一幢三层的住宅,将房屋交与被告吴双全、周黎明及程福会、陈谷桢等人承建。被告吴双全自备有一套水泥混凝土搅拌工具,平时为农村建房者提供混凝土搅拌业务。其中,吴双全负责浇注混凝土,周黎明、程福会负责钢筋工及泥工,陈谷桢负责装订模板及木工。被告周文林未与吴、周及陈等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双方口头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工具自带等。11月26日,被告吴双全临时雇佣了方长生及其他几位农民做小工。下午2时许,正在施工的楼面北边四楼墙体及圈梁突然发生倒塌,方长生当场被砸身亡。
事后,被告周文林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而对原告的其他赔偿要求经多次协商均未果。故死者的妻子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35181.52元。
另查明,被告周文林建造房屋时无建房草图,更无设计图纸,亦无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所选择的承包人吴、周及陈等人均无相应建筑资质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双全与方长生系雇佣法律关系,方长生在被告周文林建房工地因四楼部分墙体坍塌被砸致当场死亡,对此作为雇主的被告吴双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房主(即发包方)的被告周文林将其房屋的浇注混凝土业务承包给无相关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吴双全,作为发包方的被告周文林建房无设计图纸,也无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增盖一层,亦应与被告吴双全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吴双全、周文林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9181.54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和被告吴双全均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方长生的死亡,系上诉人吴双全,被上诉人周黎明、程福会、陈谷桢等人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上诉人吴双全,被上诉人周黎明、程福会、陈谷桢各负本次事故的一定责任。周文林将所建房屋发包给无任何相应资质的人员施工,其负有选任过失,依法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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