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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车翻倒致使儿童骨折 家乐福赔偿1.5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7:28:39 人浏览

导读:

幼儿小艾(化名)与父母一同到家乐福超市购物,因超市手推车左前轮问题致使小艾被摔出车外受伤,为此,小艾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小艾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07年10月21

  幼儿小艾(化名)与父母一同到家乐福超市购物,因超市手推车左前轮问题致使小艾被摔出车外受伤,为此,小艾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小艾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07年10月21日下午13时左右,小艾随父母至家乐福公司所属的中关村广场店(超市)购物。小艾父母推一辆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并将小艾放置于购物车车筐内,该手推购物车左前轮缺失。父母购物过程中,随着小艾在车筐内活动,购物车因左前轮缺失缺乏稳定性而翻倒,小艾被摔出车外致伤。随后,小艾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远端横断骨折。小艾医疗费用1200元均由家乐福公司支付。现起诉要求家乐福公司赔偿护理费2.4万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赔偿小艾受伤4个月没有上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2668元和托、保、代费用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乐福公司作为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法人,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保证其提供的设施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家乐福公司提供给顾客的购物车因左前轮缺失,致使小艾在车筐内活动时因购物车重心不稳而翻倒,是造成诉争事故的重要原因。家乐福公司虽称已经提示顾客不要将儿童放置于购物车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店内及购物车上张贴上述提示,且小艾父母将小艾放置于购物车内购物过程中,亦无相关工作人员加以制止或予以提示,家乐福公司亦未尽到警示义务。综上,家乐福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对小艾的摔伤负有过错,应当赔偿小艾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同时,事发时小艾系刚满3周岁的幼儿,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看管义务。但其父母未能注意到其推动的购物车左前轮缺失,亦应当预见却未能意识到将小艾这样的幼儿放置于购物车内存在一定危险性,且在购物时注意力分散,未能注意到小艾在购物车内的活动致使购物车晃动以致翻倒,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家乐福公司的责任。关于减轻责任的比例,考虑到家乐福公司的过错大于小艾监护人过错以及具体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决小艾监护人承担20%,家乐福公司承担80%.最后,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小艾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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