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幼童溺水身亡 京密引水管理处被判赔偿
导读:
今年7月21日,两名幼童被发现在京密引水渠昌平秦家屯村段溺水身亡。两家家长认为京密引水管理处的安全设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要求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京密引水管理处赔偿小香夫妇损失96226.57元,赔偿小建夫妇损失96933.4元……
2008年7月21日下午2点多钟,小香与邻居的孩子小建离家出去玩,四点五十分左右,小香的父母发现小香及小建已经在水渠里溺水死亡。京密引水渠离小香的家只有几米左右的距离,水渠边上没有护栏和其他任何防护措施,水渠边上有青草和藤蔓植物,十分危险。小香的父母认为,虽然被告安排人员看护水渠,但并未起到作用,孩子溺水时,看护人员就在水渠边上乘凉,根本没有发现孩子落水。此次事故,管理处负有安全保护不利的责任,应对孩子的死亡予以赔偿。故,小香的父母要求判令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65123.75元。小建的父母也提出了364213.5元的赔偿要求。
法院查明,秦家屯大闸位于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与上苑村之间,其东侧防浪堤距秦家屯村居民区为13米,其西侧防浪堤距上苑村居民区为12米。大闸两侧防浪堤距大闸底部约为7米,两侧防浪堤高约0.9米,西侧防浪堤外侧有一煤灰堆,高约0.4米。大闸东南部有围栏,其他部分没有围栏。
被告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对沿途中小学生进行过安全防范教育,并在水渠防浪堤上写有“禁止游泳钓鱼洗衣”、“严禁一切水上活动”等标语。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小香和小建的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的监护义务,以致使小香和小建在京密引水渠内溺水身亡,对此,家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段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一百米以内地区;第十三条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禁止旅游者和其他无关人员越过网界。依据该条例,二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应在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被告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在秦家屯大闸处的周边未妥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致小香溺水,对此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履行了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京密引水管理处赔偿小香夫妇损失96226.57元,赔偿小建夫妇损失96933.4元。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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