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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挖坑卖土不回填 致少年溺水身亡需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4:25:37 人浏览

导读:

村委会为挣钱竟挖土变卖,并因未及时回填挖土形成的土塘,致使15岁少年溺水身亡。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村委会和少年的父母各承担事故50%的责任,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621元。2006年,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村

  村委会为挣钱竟挖土变卖,并因未及时回填挖土形成的土塘,致使15岁少年溺水身亡。日前,山东省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村委会和少年的父母各承担事故50%的责任,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621元。

  2006年,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村委会将该村土地上的土开挖出卖,后因没有及时复耕,下雨积水形成土塘。2007年8月25日下午,常某与伙伴一起,在向父母告知后,到其村北的土坑内洗澡,因土坑内水深浅不一,造成常某溺水,救助无效死亡。事故后,常某的父母认为其子的死亡系村委会挖土变卖成塘未回填所致,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将土地因卖土收益挖成土塘后,没有及时复耕,并且未在土塘旁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物,致使受害人常某在洗澡时溺水死亡,应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常某的监护人,对常某去土塘洗澡不但不阻止,反而允许其行为,其应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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