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南京醉驾检方不予抗诉

南京醉驾检方不予抗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07:10:46 人浏览

导读:

南京醉驾致5死案:检方决定不予抗诉3点阐述理由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张明宝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目前尚未生效,部分被害人家属坚持认为应该判决张明宝死刑,对无期徒刑的判决不能接受,24日下午他们来到南京市检察院

南京醉驾致5死案:检方决定不予抗诉 3点阐述理由

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张明宝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目前尚未生效,部分被害人家属坚持认为应该判决张明宝死刑,对无期徒刑的判决不能接受,24日下午他们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昨日(28日下午,南京检察院正式答复几位受害人家属,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南京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从3点阐述了作出不予抗诉的理由。

与恶意驾车撞人有别

首先是法律依据,也就是一审中南京市中院和众多法学专家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说,《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比如开公交车故意撞人的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级法院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张明宝定罪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该《意见》的精神。

醉酒时行为控制力减弱

其次,最高院的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主动赔偿有悔罪表现

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检方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抗诉。

(编辑:阿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