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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案检察院不抗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5:13:54 人浏览

导读:

新华报业网讯昨日下午,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对于张明宝一案不予抗诉,并已正式答复请求抗诉的被害人家属。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

  新华报业网讯 昨日下午,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对于张明宝一案不予抗诉,并已正式答复请求抗诉的被害人家属。

  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宣判后,部分被害人家属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认为判决量刑太轻。

  当日下午,案件被害人康伟东、郑琳夫妇的父母一行四人即来到南京市检察院,并推举郑传润为代表请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24日下午,案件另一名被害人家属汪树生与再次来到检察院的郑传润等四人,一起表达了请求抗诉的意见。

  南京市检察院对判决进行了审查,并研究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及理由,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抗诉。

  二审抗诉条件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二审抗诉设置了较高的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将该条件设置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二审抗诉条件细化为六项,分别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检察院:一审量刑适当

  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南京市检察院进行了研究,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明宝的一审量刑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

  二是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三是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

  “我们会通过其他途径”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受害人家属汪树生。在被问到他接下来有什么打算时,他称,他们几人商量过了,“这跟检察院没什么关系,我们会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至于是其他什么途径,他称暂时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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