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年前被烫伤44年后诉204万赔偿
导读:
44年前入院被烫伤 44年后诉204万赔偿
44年前,出生仅26天的晓杰(化名)患腹泻入上海某医院治疗,因护士护理不当热水袋漏水,导致晓杰左手被烫伤落下残疾。44年后,晓杰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医院按九级伤残赔偿各类费用204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医院自愿赔偿晓杰12万元。
1966年初,来自河南郑州、出生仅26天的晓杰,因腹泻被家长去上海某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护士护理不当,致晓杰左手受伤。1979年晓杰曾与该医院进行交涉未果。2007年,晓杰再次至该医院要求赔偿,并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晓杰左手因灼伤致损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截残、缺损,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评定九级伤残。
2009年6月中旬,晓杰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在1966年初他出生不久,因腹泻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治疗,因医院方未尽到护理造成他左手残疾,因历史原因医院未给予任何处理。1979年,他曾到医院处进行交涉未果。由于家庭和工作的原因,直到2007年4月他再次至该医院要求赔偿,并在同年12月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认为身处襁褓之中的他遭受如此灾难,给他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的伤害,性格变得孤僻,给他此后的学习、生活、婚姻、工作等均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他说,44岁的他就经历了4次婚变、两度自杀,求学就业均受到了限制,还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提出要求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从就业至今与同年大学生收入差额47.52万元;从2010年至他73岁期间的就业收入损失57.4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母亲退休金损失16.1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他儿子精神抚慰金8万元及保留今后治疗费45万元的“天价”赔偿。
晓杰出示了当地相关单位的证明,证明了他一家4口人均靠他的工资生活,因手指损伤未能上大学,月收入与同年大学生收入有差额;证明他因残疾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并受刺激自杀等证据。
法庭上该医院辩称, 1966年初晓杰在医院治疗时,因护士护理不当热水袋漏水将他的左手烫伤,但该事实发生距今已有44年。而晓杰的起诉早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已丧失胜诉权。再者,晓杰主张的部分赔偿与侵权行为间缺乏法律上因果关系,赔偿项目均不在法律范围之内。
庭审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医院方考虑到晓杰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时效,但根据晓杰的残疾状况,同意自愿赔偿12万元。法院认为,由于晓杰受伤经历了我国较为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民法通则及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等规定中,明确了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要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时间为1987年1月1日。现晓杰受到侵权伤害至民法通则实施,超过二十年,则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而医院方自愿赔偿晓杰12万元,体现了社会扶助精神,且承担的数额也与晓杰的伤害后果相当,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律小常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秩序及财产关系稳定。
(编辑: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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