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因公吵架而死单位适当补偿
导读:
董女士的家属起诉称,董女士于2002年3月从原单位内退后,就一直在北京一贸易公司工作,担任主管会计职务。由于工作量大,需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大,致使董女士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贸易公司安排董女士独自负责接待来公司催要账的人员,在此过程中不免与要账人员发生争执,致使董女士的身心健康受到进一步的伤害。2010年1月5日,董女士在上班时因工作原因与人发生争吵,突发脑出血,在医院经过50天抢救无效死亡。
董女士的家属认为,董女士是因工作原因与人发生争吵,受刺激导致突发脑出血死亡,故商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他起诉要求商贸公司给付医疗费57 314.09元、丧葬费22 357元、护理费7200元、死亡赔偿金439 78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6 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在2010年1月5日董女士出事以后,公司及时派人护送到医院,积极履行了救护的义务,公司并无过错。公司没有安排董女士经常加班。根据法院到307医院了解的情况,李先生所述董女士在工作期间与人争吵,也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与董女士一起工作的同事,均证明董女士当时没有在工作期间与他人争吵。董女士的死亡完全是一个意外事件,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董女士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董女士在上班期间发病,贸易公司在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部分医药费,已尽到救治义务,不存在过错。董女士的家属称“因公吵架”而引发脑出血最终导致死亡的证据不足,且无法证明争吵的原因及对象,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在医院表示当时继续抢救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死者家属选择放弃治疗,对于董女士的死亡,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贸易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且董女士又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从公平原则考虑,贸易公司应对因董女士发病、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给付董女士家属4万元。
本案现已宣判,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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