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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嬉戏打闹折断门牙 经调解获赔80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3:50:54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李某与被告郝某在学校操场嬉戏打闹时,将原告胡某撞倒,致原告左上前门牙折断。由于原告才刚满九岁,刚长出年轻恒牙,牙根尖未闭,现牙髓已经坏死,需进行根尖诱导成形术,待根尖孔闭合,牙根需做永久性根管治疗及冠部牙体缺损修复,永久

  2007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李某与被告郝某在学校操场嬉戏打闹时,将原告胡某撞倒,致原告左上前门牙折断。由于原告才刚满九岁,刚长出年轻恒牙,牙根尖未闭,现牙髓已经坏死,需进行根尖诱导成形术,待根尖孔闭合,牙根需做永久性根管治疗及冠部牙体缺损修复,永久冠修复待十八岁进行。由于原告李某的牙齿损伤并非一次能治愈,每年要到医院进行治疗一次,每次需花费各种费用近千元,这样的治疗需要持续八年时间。2008年4月,被告及学校经法院调解后赔偿了原告2007年第一次治疗费800余元。但对于以后的费用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无奈又诉到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上学期间牙齿受到伤害,被告李某、郝某是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学生在校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影响了原告每年在校学习的时间,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最终,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原告8000元的调解协议。

  审理法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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