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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丈夫寄养獒犬 狗场不慎丢失赔7.5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1:23:39 人浏览

导读:

经朋友介绍,李力将自己一条名贵法国獒犬寄养在某名种犬养殖基地,并按月支付费用,几个月后李力得知其爱犬被丢失,经多方寻找未果。事发后,李力将养殖基地负责人王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海赔偿李力人民币7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经朋友介绍,李力将自己一条名贵法国獒犬寄养在某名种犬养殖基地,并按月支付费用,几个月后李力得知其爱犬被丢失,经多方寻找未果。事发后,李力将养殖基地负责人王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海赔偿李力人民币7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8年5月,李力因妻子怀孕,故经朋友秦天介绍将自己的一条法国獒犬寄放至王海在嘉定区博园路开设的上海某名种犬养殖基地内,双方约定李力每月支付王海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3日,王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养殖基地丢失一条名贵法国獒犬。王海陈述,2008年8月2日19时许他离开养狗场,至次日上午8时30分许发现狗场内门被撬,被窃一条法国獒犬,该犬系朋友寄养,价值人民币75000元。王海认为被窃估计是因为一扇铁门未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寻找到当晚另一知情人秦伟明,秦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称,2008年8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其与王海说好晚上要将自家的母狗与王海的公狗配种,王海答应。当晚因时间较晚,王海要回宝山的住处,便关照秦伟明配好种后把门关好再走。晚上19时30分许,秦到狗场配种时看到王海一个姓李的朋友寄放在王家的母狗也在狗场内。但秦在帮自家母狗配好种离开时没有关带玻璃的铁门。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王海讲朋友寄养在他家的狗不见了。

  案件审理时,就该条法国獒犬的市价双方产生分歧。原告李力表示狗在寄养期间曾有人出价6万元和8万元购买,其没有卖,故主张赔偿按照8万元计价。当初介绍李力寄养的秦天当庭陈述,在狗遗失之前,曾听王海讲有人要以6万元购买此狗,王海没有同意。对此证人证言,王海未表示异议。被告王海辩称其报案称狗的价值为75000元是多报的,事实上狗最多值1000元。

  因双方各执己见,原告遂申请评估。但因狗已遗失,且经市场调查,无法找到该品种狗的市场信息,致无法开展评估工作,最终撤销此评估项目。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法国獒犬寄放在被告处,并向被告每月支付相关费用,原、被告之间保管法律关系明确。被告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原告的法国獒犬的义务。现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原告的法国獒犬灭失,被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赔偿金额,应以被灭失的法国獒犬的价值确定。虽然该法国獒犬的价值无法通过评估确定,但结合被告养狗场老板的专业背景和证人关于有人出价6万元向被告购买此狗的证言,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法国獒犬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陈述,符合客观实际,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以其自认的75000元来确认被灭失的狗的价值。遂判决被告王海赔偿原告李力人民币75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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