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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企业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1:49:42 0人浏览

导读:

公司债企业债是需要根据相关法规,是对企业或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且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与企业债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企业债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公司债的适用范围比企业债要广泛;不同监管机构不同,企业债是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监管,而公司债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公司债企业债
  • 公司债的优缺点  优点之一,利率无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优点之二,发行条件宽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

  • 公司债的定义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简单地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在长江电力公司债发行之前,人们接触更多的是企业债。我国的企业债发行主要根据是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由于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尚未成为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因此,《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

  •   【债权转让】债的移转原因

      债的专原因是指引起债总的主体变更年少无知产。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样所,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三种:

      (一)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自毁长城 为而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债的移转也可因单方法自毁长城 为发生。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百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专,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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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Z先生和S先生分别为日本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 W先生系中国上海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通过外贸代理公司中国上海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甲公司建立外贸合同关系。08年8月7日,W以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两份书面《销售确认书》,(确认书落款处是由W和Z签名,并未盖甲、丙公司公章)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加工服装出口贸易服务,交货日期为同年9月。临近交货期,因为W原因可能会延迟交货,为了能准时交货, W与S商量,由S帮忙将货物运至日本,由此产生的费用被告支付。为此,S在此过程中垫付了人民币*万元,因S随身携带人民币不够,由同行的Z垫付其余款项*万元。同年11月, W分别与Z和S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书,约定W于08年12月25日之前偿付所有的垫付款及其...

  •   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原因在于逃废债行为可以给企业、个人乃至地方带来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企业既能通过逃废债行为实现对资金的无偿占用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这种行为又相对“简单易行”,造成投资成果由局部、团体甚至个人不当获得,责任却要由贷款机构承担,转嫁了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举债成本和收益代价,又无须承担相关责任。    

      一、企业逃废债的原因

      (一)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逃废债对债权部门来讲是一种经营风险,无法单靠加强管理来遏制。即使在国际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

  • [案情]  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  问题: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rdqu...

  • 一、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要过半数同意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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